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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93 成立

沒有解決住戶在私人大廈餵飼野鴿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47 頁

背景

174. 投訴人指稱,屢次看到在其居住大廈對面的一幢大廈(事涉大廈)二樓一個單位(單位甲)的住戶,把雀鳥飼料放在單位甲的冷氣機頂部和下一層單位(單位乙)的簷篷,以餵飼野鴿。由於有人餵飼雀鳥,以致在事涉大廈甚至投訴人所居住的大廈均發現鴿糞,造成滋擾和引致衞生問題(有關問題)。二零一五年二月,投訴人就有關問題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然而,有關的食環署人員覆稱,在私人住宅範圍內餵飼野鴿不屬該署的管轄範疇。該署只向單位甲的住戶發出勸諭信,而有關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5. 投訴人向食環署作出的投訴,明顯是關於有人餵飼野鴿的活動,導致有關大廈出現鴿糞,上述活動有觸犯《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條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條之嫌。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食環署作為執法機關實應從速: (a) 到訪事涉地點,盡力查察指稱的餵飼野鴿活動,倘情況確有需要,應申請入屋令進入單位甲調查;以及(b) 就所獲證據(即投訴人提供的錄像片段)是否足夠,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176. 然而,在投訴人向公署作出投訴前,食環署一直沒有採取這些行動。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投訴成立。

177.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密切跟進此個案。

當局的回應

17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密切監察此個案。在視察單位甲期間,食環署並無目睹餵飼野鴿的情況,同時亦未有在單位甲的冷氣機頂部和附近範圍等所有地方發現任何雀鳥飼料和雀糞。在視察期間,事涉地點的清潔衞生尚可。雖然如此,食環署人員已即場向單位甲的住戶傳達衞生教育信息,以及警告他們切不可餵飼野鴿。另一方面,食環署已因應律政司的意見,邀請投訴人提供證人供詞,以跟進指稱的罪行,但他最終沒有應邀作供。食環署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密切跟進此個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