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收集食品樣本進行化驗,以致沒有妥善處理一宗相關的投訴
背景
158. 二零一五年一月,投訴人在某健康食品公司的店鋪(事涉店鋪)購買了某款粉末狀健康食品(事涉產品)。其後,他懷疑事涉產品引致他食物中毒,遂於同月二十七日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同日,該署一名職員(職員甲)從投訴人取得事涉產品的樣本,以便進行化驗。
159. 同年二月三日,食環署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職員(職員乙)致電通知投訴人,該中心會盡快處理他的投訴並會向他交代結果。
160. 同年二月十二日,職員乙再致電告知投訴人:該署先前所收集的樣本數量過少及存放過久。為確保化驗結果準確,該中心須重新收集樣本以進行化驗。投訴人覆稱,他已把事涉產品全數退回事涉店鋪。職員乙表示該中心會自行到事涉店鋪購買事涉產品以作跟進。
161. 投訴人認為,食環署延誤收集事涉產品之樣本,以致未能妥善跟進他提出有關食物安全的投訴。
162. 投訴人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163. 公署原則上接納食環署的解釋。跟進投訴人的投訴最直接及有效的方法,的確是向投訴人索取有關資料及證據,包括從他取得足夠份量的產品樣本進行化驗。然而,當投訴人表示不願意提供足夠份量的化驗樣本時,職員便理應循其他途徑跟進事涉產品的安全問題,這包括盡快到事涉店鋪取得足夠份量的同一批次事涉產品以作化驗。公署看不出職員有很大理由須要等待食安中心的化學專家就化驗安排的回覆,才決定到事涉店鋪收集樣本。 在保障市民健康的前題下,為免出現延誤收集樣本的情況,職員若在確定化驗項目前先行收集三份樣本,公署會認為是負責任的做法。除非事涉產品異常昂貴,否則多花的公帑,亦屬值得。
164. 及至二月十二日(年初一前七天),職員已收到專家的回覆,投訴人亦已表明他已把事涉產品全數退回事涉店鋪,但職員卻仍延至同月二十五日(年初七,距離二月十二日近半個月)始到事涉店鋪購買事涉產品作化驗之用,結果已購買不到同一批次的事涉產品。雖然食環署解釋職員收到專家的回覆至其前往購買事涉產品只有五個工作天,但考慮到農曆新年假期將至,職員其實可及早在假期前便前往購買事涉產品,而無須待至假期後始作跟進。
165. 公署認為,本案所涉的是食物安全問題,絕不能散漫處理,否則可能會令更多進食者的健康受損。在這宗事件中,既然投訴人一開始已表明不願意提供更多份量的事涉產品,食環署便理應盡快到事涉店鋪收集樣本以作化驗,以確定事涉產品是否安全及適合食用。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在事件中確有延誤,這宗投訴成立。
166. 公署留意到,食環署的工作指引並無訂明職員在接獲市民的食物投訴後到有關銷售商收集食物樣本的時限,因此個別職員或會延誤跟進。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檢討其工作指引,以確保職員適時跟進市民的食物投訴。
當局的回應
16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完成檢視處理食物投訴的工作指引,並作出多項修訂,包括在指引內訂明職員在接獲市民的食物投訴後到有關銷售商收集食物樣本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