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33 成立
在投訴人申請補領「遊樂船隻操作人合格證明書」時,無理要求他提供視力證明書
背景
798. 投訴人遺失了由海事處發出的「遊樂船隻操作人合格證明書」(牌照),遂向該處申請補領,但海事處要求他提供經註冊醫生或視光師在申請前12個月內簽發的視力證明書。投訴人認為他的牌照仍然有效,海事處要求他重新檢查視力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799. 為確保海上安全,海事處要求船隻操作人符合適當的視力標準,並在有關牌照申請的《考試規則》中規定,不論是申請首次簽發、補領或延長有效期,申請人均須提交有效的視力證明書。 牌照發出後,有效期至持牌人年屆65歲為止。
800. 海事處要求投訴人提供視力證明書,只是依照《考試規則》行事。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項要求並不合理,且會造成不公。
801.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 (a) 海事處若認為持牌人須定期檢查視力,便應對所有持牌人實施相同的規定,而非只在某些持牌人遺失牌照時才提出要求; (b) 反之,該處若認為持牌人年屆65歲時才須再次驗眼,便不應特別要求補領牌照的申請人接受檢查。
當局的回應
802. 海事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於檢討《本地合格證明書考試規則(二零一四年九月版)》和《遊樂船隻操作人合格證明書考試規則(二零一四年九月版)》的相關規定後,認同要求持牌人在申請補領牌照時須提交視力證明書的做法不理想,故已在諮詢業界後修改有關規定。相關的《考試規則》經修訂後,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刊憲及生效。自此,持牌人在申請補領牌照時無須再提交視力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