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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72A 不成立

&B:沒有就兩間食肆佔用某公共屋邨內的一條後巷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80 頁

背景

307.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投訴人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房屋署投訴(第一次投訴),指事涉屋邨內有一條後巷(事涉後巷)被食肆用作貯存及處理食物,以及洗滌食具,違反規管食肆的法例。 食環署職員口頭向投訴人覆稱..事涉後巷在房屋署的管轄範圍內,應由房屋署跟進。房屋署則把個案交由事涉屋邨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跟進,但管理公司一直未有採取行動。

308.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投訴人再次就上述事項致函向食環署及房屋署投訴(第二次投訴)。同月二十九日,房屋署職員口頭向投訴人覆稱..事涉後巷已清理妥當。惟投訴人於同日稍後發現該後巷仍放置了大量雜物、食材、食具、以及大型垃圾收集箱,而食環署則一直沒有採取執法行動。

309.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房屋署沒有妥善跟進他的投訴,未有向事涉食肆採取執管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0. 食環署的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職員實有跟進投訴人的兩次投訴,惟未有按食環署的部門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向事涉食肆發出具約束力的警告,成效自然不彰。

311. 另外,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在翻查食環署工作記錄後發現,食環署雖每月都有定期巡查事涉的兩家食肆,卻一直沒有發現於事涉後巷出現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食物業規例》或持牌條件的情況。食環署向公署解釋,食肆負責人可能在職員巡查之前已將物件移走或搬回店內。不過,從投訴人所提供的照片可見,事涉後巷擺放了大量雜物,包括商業用大型雪櫃及大型鋅盆,按理難以全部迅速收起。公署相信,假若食環署職員在定期巡查中有加緊留意,應該不難及早察覺該些違規放置的雜物。

312.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13. 至於房屋署,管理公司實有跟進投訴人的投訴及向他交代情況。房屋署及該公司的執管行動,亦算適切。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

314.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提醒職員須按工作指引,向違反持牌條件的食肆發出具約束力的警告,作適當檢查記錄,並且更嚴謹地巡查食肆,以及在發現違規情況時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31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職員須按工作指引,向違反持牌條件的食肆發出具約束力的警告,作適當檢查記錄,並且更嚴謹地巡查食肆,以及在發現違規情況時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

316. 另一方面,房屋署及其所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亦已因應投訴進行跟進及執管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