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妥善跟進兩家車房非法佔用或阻礙咪錶泊車位,以及有車輛駛過行人路進出車房的問題
背景
730.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運輸署。
731. 據投訴人所稱,他在二零一四年中向1823舉報:某大廈(大廈甲)地下的兩家車房(事涉車房)多年來非法佔用或阻礙店前的咪錶泊車位,以便車輛駛過店前的行人路(事涉行人路)進出車房。事涉車房甚至在該些咪錶泊車位進行維修車輛工作。1823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其後,地政總署告訴投訴人,該署會把個案轉介運輸署以安排在行人路邊裝設鐵欄,防止車輛經店前的泊車位和行人路進出車房
732. 二零一五年一月,1823發短訊給回覆投訴人,覆稱事涉車房的車輛出入口涉嫌違反地契條款,有關部門正作出跟進。而運輸署的巡查則發現事涉行人路和車房前面的泊車位使用正常。
733. 二月九日,地政總署職員告訴投訴人,該署已在事涉地點張貼通告要求有關人士停止違反地契條款的行為,而裝設鐵欄的事宜則由運輸署跟進。
734. 鑑於情況依舊,而鐵欄亦未有裝設,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及運輸署沒有積極跟進他的舉報,助長事涉車房持續違規。
申訴專員的觀察
735. 公署認為,事情的關鍵是:根據地契條款,事涉車房所在的地段是否可讓汽車進出。若是,則運輸署根本上不能隨意在車房前的行人路邊裝設鐵欄或鐵柱,妨礙汽車進出車房,損害車房業權人根據地契條款應有的權益。縱使汽車進出車房對行人構成風險,該署亦只能考慮作出其他安全措施。反之,若地契條款不許汽車進出,地政總署的有關地政處(地政處)便應該考慮對車房業權人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因此,地政處有首要責任去查核這地契內的相關條款。
736. 然而,地政處因應投訴人的舉報作出視察後,完全沒有從地契條款的角度去考慮,便把個案定性為「不當使用公眾行人路,故應轉交運輸署/路政署跟進」,意圖將問題轉去其他部門跟進。 及至運輸署向地政處査詢有關地段的地契條款,是否允許事涉行人路作行車通道時,該處才開始徵詢法律意見。當時相距投訴人的舉報已兩個月。
737. 公署認為,事涉車房明顯違反相關地契條款(2)(即事涉車房所在地段的承批人無權容許汽車進出該地段)。法律意見提出了相關的舉證要求,只要地政處積極跟進,實不難掌握事涉車房違反該地契條款的證據(即汽車駛入/出事涉車房)。惟地政處未有隨即就個案或車房業權人涉及違反地契條款的行為作出任何具體跟進。反之,該處只是不斷催促運輸署考慮,在事涉行人路裝設圍欄,令車輛不能經該行人路駛進/出事涉車房。在逾月後,該處始發出警告信,要求車房業權人糾正涉嫌違反相關地契條款(2)的情況。
738. 從上文可見,地政處實未有積極按其職權範圍所賦予的權力去處理投訴人的舉報。因此,申訴専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739. 至於運輸署,該署實有因應投訴人的舉報作出跟進,包括就事情的關鍵問題向地政處作出查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
740. 申訴專員敦促地政處從速積極跟進搜證,並果斷地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毋讓違契情況習非成是。
當局的回應
74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表示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發出警告信,要求事涉車房的業權人於一個月內,糾正有人把汽車駛過事涉行人路進出事涉車房此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否則該處會將該警告信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
742. 兩家事涉車房中,舖位已被「釘契」的一家已停止營業,並遷離大廈甲。由於相關的違契情況已獲糾正,地政處已把註銷相關警告的書面證明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
743. 至於另一家事涉車房則繼續營業。資料顯示,地政處多次派員視察,但均未能搜集到足夠證據以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處會密切監察該車房,在掌握其違契的證據後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