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絶向投訴人提供就其貪污舉報所進行調查的有關資料
背景
698. 投訴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向廉政公署(廉署)舉報一宗她身為受害人、與買賣物業有關的懷疑貪污個案。其後,她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去函廉署,以索取與廉署調查個案相關的資料,但遭廉署拒絶。投訴人遂要求廉署覆檢其決定。廉署覆檢後,仍然拒絕向她提供有關資料。投訴人不滿意廉署的覆檢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699. 廉署是受《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規管的機構,須按《守則》的規定處理巿民索取資料的要求。就廉署在本案所倚仗的《守則》第2.6(e)段及第2.14(a)段的拒絶披露資料的理由,《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訂明:《守則》第2.6(e)段(a) 要有效調查刑事及規管性質的罪行,通常須把調查及調查方法保密,不讓疑犯及其他人士知悉。這表示,與正進行或已完成的調查有關的資料通常應予保密(指引第2.6.17段); (b) 這項條文並無規定,作出披露會損害執法程序或助長罪行發生這種可能性必須存在。就這等目的而言,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如有較大可能造成損害,便已足夠(指引第2.6.19段);《守則》第2.14(a)段(c) 涉及第三者的資料務須小心處理。個人、法團或組織在許多不同情況下向政府提供資料,這些資料 (包括資料來源),根據明示及隱含的原則,應予保密(指引第2.14.3段);以及(d) 為某一目的或應政府要求提供或預備資料,有別於自願提供的資料,通常隱含把資料保密的責任(指引第2.14.7段)。
700. 基於以上所述,廉署拒絶投訴人的要求所援引的理由,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可以接受。
701. 不過,公署留意到,廉署在拒絶投訴人的要求時,只覆稱廉署「沒擁有按《守則》規定下需要向她披露的資料」。公署理解,廉署是為免確認某些與調查工作有關的資料是否存在,因而沒有向投訴人確切說明廉署拒絶披露每項資料的理由。
702. 儘管廉署的做法並非無理,但廉署給投訴人的回覆未免是不知所云,令人莫名其妙。公署認為,廉署最低限度應向投訴人解釋廉署一般不會向外界披露與調查相關的資料之大原則,方為妥當。
703. 申訴專員認為,雖然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廉署在事件中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廉署日後應向資料索取者說明廉署拒絶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資料之大原則。
當局的回應
704. 廉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日後會向資料索取者說明廉署拒絶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資料之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