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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A 未載明

&B:沒有在某鄉村進行排水工程以解決水浸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8 頁

背景

95.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渠務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

96. 據投訴人所稱,某村在大雨後經常出現水浸,情況日趨嚴重(水浸問題)。二零一四年六月及八月,民政總署職員實地視察後,建議在村內三個地點進行擴闊渠道工程(改善工程)。十一月二十六日,渠務署職員進行實地視察後表示:改善工程實有需要,但該署缺乏資金進行該項工程,該署會請民政總署跟進。然而,民政總署其後只安排清理村內渠道,並無確定何時進行改善工程。

97. 投訴人不滿渠務署及民政總署遲遲不進行改善工程,令水浸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98. 根據民政總署所言,改善工程的建議(即在位於某村私人土地上的鄉村排水坑(事涉排水坑)與某路旁的排水道的接駁位置加設兩條水渠,以引導雨水直接流入渠務署的排洪渠(建議I),及擴闊事涉排水坑(建議II)是由投訴人及有關居民代表提出,並非由民政總署或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提出。

99. 由二零一四年六月至八月期間,民政處實有跟進水浸問題,並在可行範圍內採取措施改善水浸問題。

100. 民政總署已解釋,建議I應由渠務署聯同相關部門跟進。 此外,由於民政處一直沒有接獲居民代表就相關業權人提供資料,故該處未能繼續跟進建議II。公署接受其解釋。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101. 渠務署已解釋沒有跟進建議I及建議II的原因。公署接受其解釋。事實上,渠務署並非漠視水浸問題。公署欣悉,渠務署已承諾於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安排臨時措施,以協助紓緩某村內水浸情況。申訴專員認為,對渠務署的投訴也不成立。

102.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雖然如此,水浸問題畢竟對居民造成不便和困擾。因此,申訴專員敦促民政處繼續與居民保持聯絡,積極研究解決水浸問題的方法。

當局的回應

103.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104. 投訴人及某村的村代表提出了兩項改善工程,以改善某村內的排水系統。由於投訴人反對村代表的部分建議,民政處要求當區地政處張貼告示,就投訴人的建議及村代表提出的部分建議諮詢公眾意見。在諮詢期間,地政處並沒有收到就有關建議的反對。

105. 由村代表建議的擬議改善工程而於張貼通告後沒有收到反對意見的地點涉及57幅私人土地,民政處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事涉土地擁有人發出55封信件並將副本送予村代表,期望取得他們同意以開展有關工程。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民政處收到九幅土地的業主所簽署的同意書,並正等候餘下的業主交回同意書。民政處須於收到所有所需業主同意書後才可以進行由村代表提議的擬議改善工程。

106. 至於投訴人建議的改善工程,民政處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展開工程並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完成。工程完成後,民政處聯絡投訴人並查詢她對於改善工程的效果。投訴人回應指出改善工程完成後,地區性的水浸有所減輕。然而,當大雨的時候,於部分地點的水浸仍然持續。民政處評估有關情況可能會於村代表提議的改善工程後有所改善。民政處會繼續與有關私人土地的業主聯絡,以尋求取得他們的同意。然而,有關改善工程能否展開視乎相關私人土地業主的意願。

107.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期間,民政處於事涉地點的現存鄉村排水渠進行了五次定期清理工作,包括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月、五月和六月,以保持排水渠暢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