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對非法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18. 事緣投訴人於二零一三年向屋宇署投訴某大廈的平台有僭建物(事涉僭建物)。其後,該署先後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及提出檢控。然而,事涉僭建物一直存在,投訴人不滿該署遲遲未有予以取締。
19. 早在二零零六年,屋宇署已發現事涉大廈平台上有兩個新建的僭建物(即事涉僭建物)。該兩個僭建物與兩個並列的單位(單位1及單位2)相連。根據既定執法政策,事涉僭建物屬「須優先取締類別」。
20. 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間,屋宇署曾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因他們沒有遵辦清拆命令而發出警告信,其後更決定檢控有關業主。然而,其間單位1的業權有變,而新業主的資料尚未登記,該署遂暫緩檢控該單位的業主,而改以發信勸諭該單位的舊業主盡快清拆其平台的僭建物。其後,該署成功檢控單位2的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至於單位1的平台僭建物,在確定該單位的新業主身份後,該署發出取代命令,要求清拆僭建物。接獲投訴人二零一三年的投訴後,該署再委派顧問公司到場視察,並因應視察結果先後向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警告信及提出檢控。
21. 二零一四年,法庭裁定單位1及單位2的業主沒有遵從取代命令及清拆令,判處罰款。然而,由於事涉僭建物依然存在,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再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表明會再次提出檢控,以及在委託承建商清拆僭建物後追討有關費用。同年三月,該署發出「擬申請封閉令通知」,有關業主隨即自行清拆了事涉僭建物。
申訴專員的觀察
22. 屋宇署早在二零零六年已將事涉僭建物納入「須優先取締類別」,但直至該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發出「擬申請封閉令通知」及表明會交由承建商進行清拆後,有關業主才清拆事涉僭建物。 其間,屋宇署也曾就業主未有遵辦清拆命令而先後兩次提出檢控及三次發出警告信,惟業主一直沒有理會,而事涉僭建物則存在長達九年。名為「優先」的行動,該署竟然可如此拖拉,實在是一大諷刺。
23. 假若該署能當機立斷,及早發出「擬申請封閉令通知」,事涉僭建物相信早已被取締。
24. 事實上,類似的延誤屢見不鮮,而屋宇署往往以個案積壓及人手不足作為延誤的理由。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署應採取更果斷的執法行動,從而善用資源及提高效率,以解決問題。
25.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敦促屋宇署徹底檢討執法策略,以免一再出現公眾難以接受的同類延誤。
當局的回應
26.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27. 因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四號報告書及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四號報告書的建議,並考慮申訴專員和各方的意見後,屋宇署已由副署長主持專責小組,針對部門就僭建物採取的執法行動進行全面檢討,並已落實一系列措施以加快執法行動,包括調配更多資源處理未獲遵從的清拆令、更新內部指引,以及探討其他有效方法促使業主清拆僭建物等。屋宇署會監察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推出更多措施以提高執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