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76A 不成立
&B:在處理某公共屋邨的無牌小販非法擺賣問題時推卸責任
背景
300.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房屋署。
301.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向1823投訴,指某屋邨近某街旁有蓋通道有多檔無牌熟食小販經營(小販問題)。其後,1823引述房屋署覆稱:上述問題屬食環署的職權範圍。 1823之後再將個案轉介食環署跟進,惟食環署覆稱:小販經營的地點不在其管轄範圍。
302.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房屋署互相推卸責任,以致小販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303. 經審閱相關的巡查記錄,公署信納食環署及房屋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確有按各自的職權採取適當的行動。事實上,兩署在回覆投訴人後均有各自繼續跟進有蓋通道、對開行人路,以及便利店附近公眾地方的小販擺賣情況,並互相通報巡查結果,可見並無互相推卸責任。
304. 基於上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及房屋署的投訴皆不成立。
305. 不過,負責管理事涉有蓋通道的屋邨物業管理公司最初經1823給投訴人的回覆,確實容易令人誤會房屋署拒絕就小販問題採取進一步行動或企圖把責任推卸給另一部門。假若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能在回覆投訴人前更積極地聯絡他,一方面釐清小販擺賣的地點,另一方面說明往後的跟進工作,這宗投訴或可避免。有鑑於此,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須加強監督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在處理公眾投訴方面的工作。
當局的回應
306.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加強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在處理公眾投訴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