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就某店鋪的阻街問題採取行動;以及 2) 沒有向投訴人交代個案進展及結果
背景
244.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
245.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四年八月至九月期間,他分別向食環署及 1823投訴:位於某區的某回收公司 事涉店鋪 每天均在店鋪外的行人路及馬路上作業 包括切割鐵枝及回收廢物 ,廢水及機油濺漏在路上,造成阻街及危險。然而,食環署沒有採取行動,以致問題持續 投訴點 a))。
246. 此外,食環署亦沒有向投訴人交代個案進展/調查結果 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247. 在這宗事件中,食環署只曾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就事涉店鋪的阻街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發出「通知書」及提出檢控,而不曾援引「阻街條文」執法。就這一點,食環署解釋,該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因此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物品,或店鋪在街上非法擺賣引致的滋擾等。由於本案由該署的「潔淨組」員工負責跟進,而該組的職員一般是以「妨礙掃街條文」執法,加上本案不涉及店鋪在街上進行非法擺賣活動而造成阻礙,因此,食環署沒有援引「阻街條文」向事涉店鋪採取執法行動。
248. 公署對食環署的做法和解釋,以及執法成效存疑,理據如下: (a) 食環署的巡查已多次發現事涉店鋪擺放物品在行人路而造成阻礙,而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及照片亦顯示同樣情況。顯然,事涉店鋪的阻街問題持續。食環署一再援引「妨礙掃街條文」發出「通知書」,作用實有限。事涉店鋪的負責人只要按「通知書」暫時移走物品,即可避過食環署下一步的執法行動; (b) 若援引「阻街條文」執法,則更有效直接。根據「阻街條文」的釋義,任何人若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而對公眾造成阻礙,即屬違法。食環署無須先發出「通知書」,讓涉事人士可乘機脫罪。該條文更並無規定造成的阻礙須涉及非法擺賣活動。事涉店鋪擺放在行人路上的物品既有造成阻礙,實已違反了「阻街條文」。食環署有權即時作出檢控。 食環署以事涉店鋪沒有在街上進行非法擺賣活動為由而沒有援引「阻街條文」執法,實難以令人接受;以及(c) 雖說店鋪佔用公眾地方造成阻街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職權範疇,惟食環署在此事件上屬於重要角色,實責無旁貸。公署理解食環署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物品的執法策略。然而,就事涉店鋪此類屢犯不改的違規者,公署認為食環署亦應援引「阻街條文」執法,以提高阻嚇力。食環署遣調其他組別的人員援引該條文對事涉店鋪執法,相信不會有大困難。
249. 基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雖有對事涉店鋪的阻街問題採取行動,惟未有竭盡所能,因此成效不彰,阻街問題持續。投訴點 a)因此部份成立。 投訴點 b)
250. 食環署已承認延誤回覆。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251.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52.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繼續密切巡查事涉店鋪,若發現有阻街情況,應果斷及嚴正執法,以及按情況多援引「阻街條文」拘控店鋪負責人,以加強執法成效及阻嚇力,藉以遏止行人路持續被阻礙的情況,務求問題可獲得解。
當局的回應
253. 食環署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保留,署方的考慮如下述。食環署亦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致函公署解釋。
254. 有關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當中包括非法佔用政府土地、非法使用公眾地方作貯存回收物品或用作工場、阻礙交通、妨礙人流、影響街道秩序等刑事罪行,其嚴重性絕不比阻礙清掃街道為輕。故此,有關公署於告中似乎指食環署在此事件上有推卸責任之嫌,食環署並不苟同。按照現行機制及共識,處理街道管理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由各政府部門根據其職權範圍採取行動,而非單靠食環署一個部門來獨力承擔。正因如此,在處理投訴人的投訴時,食環署除按職權範圍採取行動外,亦同時把個案轉介相關部門跟進,以取得相輔相承之效。然而相關部門在處理這宗投訴時所採取的方式和力度,則不在食環署可掌控的範圍之內。
255. 至於公署所說的「阻街條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章 第 4A條的條文,多個政府部門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職能,引用該條文來執法。由於這個案涉及回收店鋪擺放物品於公眾地方,就食環署的政策方針而言,當中沒有任何非法擺賣而引致阻街情況需要食環署援引「阻街條文」來跟進。
256. 食環署按其職權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食環署一直密切監察事涉店鋪一帶,期間偶然發現事涉情況,食環署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作聯合行動,或在有需要時,按現行機制,由當區民政事務處協調及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以增成效。店鋪放置回收物品在馬路上作等候上落貨,以及有少量雜物擺放在行人路,已轉介警方跟進。 該等雜物並沒有妨礙食環署清掃工作,而行人通道潔淨情況亦大致良好; (b) 為加強行動成效,食環署亦主動聯絡多個相關政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的聯合行動中,警方及環境保護署均有參與行動;其間只發現有一架小型唧車在馬路上,經警方勸喻後,店鋪負責人立即收起有關物品,行人路上並無阻塞物;以及(c) 食環署一直採取主動及積極行動,並根據職權依法處理及採取適切行動。視乎情況,食環署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