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地允許某幼稚園拒絕在學童哮喘發作時協助他使用擴張氣管藥物;以及沒有向投訴人交代他們的其中一宗投訴的調查結果
背景
427.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教育局。據投訴人所稱,他們的兒子患有哮喘病。二零一三年九月初,他們的兒子入讀某幼稚園(幼稚園甲)低班。投訴人要求該校的老師在他們的兒子哮喘病發徵狀出現時,協助他使用儀器吸入氣管舒張劑(協助吸藥要求),但遭校方拒絕。他們為此向教育局投訴(投訴I)。該局介入後,校方仍維持有關決定。該局表示,校方符合《學校行政手冊》(《行政手冊》)的有關要求。
428. 投訴人亦稱,他們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目睹幼稚園甲的老師為某受傷學童進行基本急救。然而,該校老師在投訴人的兒子於同年六月四日受傷時卻拒絕替他進行急救。投訴人為此向教育局投訴(投訴II)。該局在完成調查投訴I後致函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但並無交代投訴II的調查結果。
429. 投訴人指摘教育局: (a) 任由幼稚園甲違反《行政手冊》,無理拒絕「協助吸藥要求」;以及(b) 沒有交代投訴II的調查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30. 教育局實有跟進投訴I,並致力協助解決投訴人與幼稚園甲之間就「協助吸藥要求」的分歧,可惜不成功。
431. 雖然《行政手冊》對幼稚園而言只屬參考性質,但有一定指引作用。無論如何,教育局確定幼稚園甲在事件中並無違反《行政手冊》,該局實無理據干預該校拒絕協助吸藥要求的決定。
432.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433. 教育局認為,投訴II並非新投訴,而是就投訴I調查的延伸查詢。公署不排除當時接聽投訴人來電的教育局職員誤解了投訴人的意思。因此,教育局在函件沒有交代投訴II的情況,屬未可厚非。
434. 基於上段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435. 總言之,這宗投訴不成立。雖然如此,申訴專員建議教育局從事件汲取經驗,提示職員更小心聆聽市民的說話,免生誤解。
當局的回應
436.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有關分部的職員更小心聆聽市民的說話,免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