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估值報告的副本;以及 2) 回覆投訴人的查詢時提供失實的資料
背景
940.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市區重建局 市建局 。據投訴人所稱,市建局經參考該局所聘用的七間測量師行之估值告後,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就投訴人的物業 事涉物業 向她提出收購建議。在過程中,市建局有以下不是之處: (a) 投訴人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九日去信該局索取上述七間測量師行之「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及測量師行就事涉物業之估值告的副本,讓她交給她所聘用的測量師行審閱。然而,該局拒絕她的要求,只著她前往該局的深水埗地區辦事處查閱該七間測量師行之估值告。在該辦事處時,她要求影印該些估值告,但又遭拒絕;以及(b) 「收購建議」的文件夾附了事涉物業的「估價證書」。投訴人兒子曾要求深水埗地區辦事職員提供測量師行就該物業所作出的詳細估值告副本,惟職員覆稱並無為個別物業制作詳細估值告。投訴人認為「估價證書」是根據詳細估值告發出,故職員的回覆有不盡不實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941. 市建局拒絕直接向業主本人提供「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及其本身的物業的估值告副本,其主要理據是避免業主對估值告產生誤解或作出錯誤的詮釋。該理據顯然是以業主本人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及能力理解估值告的內容為前設。
942. 公署認同估值告涉及物業測量方面的專業知識。然而,公署認為市建局所述的理據並不足以支持市建局拒絕向業主本人提供估值告副本之定。事實上,有些業主本身可能已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及能力理解估值告的內容。業主在收到估值告副本後,若有疑問,亦大可自行請教專業人士。
943. 更重要的是,市建局是基於測量師行的估值告向業主提出收購建議。若業主作為當事人對收購建議有疑問,因而向市建局索取估值告的副本,以便進一步了解收購建議的依據。市建局作為公營機構便理應向他們提供該些關鍵性資料。讓他們可充分理解收購建議的詳情,然後與該局進行商議。公署認為,如此安排方為公平合理。估值告篇幅的多少更是無關宏旨。
944. 市建局指出,業主其實可到地區辦事處查閲「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但是,公署認為,整套估值告長達數百頁,內有大量資料和數據,市建局限制業主,只可在地區辦事處內閲覽,而不許影印和拍照,便更形不合理,為業主掌握告內容設置無謂的障礙。
945. 市建局強調,為避免影響業主所聘用的測量師行之判斷,該局只會於業主獲得其測量師行的專業意見後,始因應該測量師行的要求提供估值告副本。
946. 但公署認為,專業測量師各有獨立的判斷,況且「估價證書」實已載有一些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市建局所謂避免影響業主場所聘用的測量師行之判斷,實屬多餘的顧慮。
947. 公署知悉,由於事涉物業屬自住住宅物業,該單物業的估值其實不會影響收購建議的收購價。儘管如此,公署認為,投訴人作為業主及收購建議的對象,自當有知情權,去索取其物業估值告副本,以便理解及審研收購建議的內容。
948. 市建局認為,該局無須按該局的「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理投訴人的個案,原因是投訴人和兒子均無道明是根據「守則」索取估值告之副本。然而,市建局在給公署的回覆中並無進一步闡釋,假如投訴人和兒子一早道明他們是根據「守則」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該局會否向其提供所索取的資料。
949. 「守則」是以政府的《公開資料守則》為藍本,而《公開資料守則》的基本精神是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應盡量向市民提供資料,不必宥於索取資料的方式。況且,「守則」雖有要求市民以書面方式向市建局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但實無明申請人必須道明他們是根據「守則」索取資料。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九日以書面方式向市建局索取資料的要求,實符合「守則」的規定。因此,市建局指「守則」不適用於投訴人的個案一說,並不成立。
950. 綜合上文,公署認為市建局拒絕投訴人所求向其提供估值告的副本,實欠理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951. 申訴專員接納市建局解釋,深水埗地區辦事處的職員是應投訴人和她兒子的查詢,如實地告知他們,該辦事處沒有事涉物業的估值告。職員並着他們向局方負責個案的職員直接查詢。 職員並沒有表示該局並無為每項物業作詳細估值告。深水埗地區辦事處供業主查閲的只限於「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職員說該處沒有事涉物業的估值告,並無不當。公署不排除雙方當時是出現了言語間的誤會。
952.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953. 申訴專員建議市建局: (a) 向投訴人提供「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及事涉物業的估值告之副本; (b) 檢討及修訂市建局處理業主索取估值告副本的要求之指引,讓業主能適時及以便捷的方法取得該些資料;以及(c) 檢討及修訂市建局的「守則」,以涵蓋沒有明言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以便可全面監察遵行「守則」的情況。
當局的回應
954. 市建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在公署展開調查後已檢討並制訂了新的指引,以改善為業主提供估值告的安排。市建局實施了以下的新措施: (a) 在發出收購建議時,除繼續保留提供「估價證書」的安排外,市建局會在收購建議的函件中明業主可前往附近的地區辦事處查閱「七年樓齡呎價」估值告及其本身物業的估值告; (b) 業主可向市建局申請索取上述兩類估值告的副本。在收到申請後,市建局會作出安排,並通知申請人付費收取影印本;以及(c) 市建局已檢討及修訂了市建局的「守則」及內部指引,所有按「守則」及非「守則」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均將以同一基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