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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62 部分成立

容許一名區議員於尚未退回其原有議員辦事處之前,申請在另一個公共屋邨租用議員辦事處;以及容許與上述區議員共同租用原有議員辦事處的另一名區議員繼續承租整個議員辦事處,而沒有再作公開編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59 頁

背景

613. 投訴人是一名區議員。他在二零零八年向房屋署申請租用位於某公共屋邨的議員辦事處(辦事處1),惟該署於抽籤後將之租予另一名區議員(議員甲)。二零一四年,投訴人再申請租用位於另一屋邨的議員辦事處(辦事處2),但房屋署以議員甲屬於「第一優先編配組別」為理由把該辦事處租給議員甲。就該兩次租用議員辦事處的申請,投訴人指摘房屋署: (a) 容許議員甲在獲編配辦事處2後才退回辦事處1;以及(b) 在議員甲退回辦事處1後沒有公開招租,而是容許先前獲議員甲邀請共用該辦事處的議員乙繼續承租及使用,對其他區議員不公平,亦予人私相授受之感。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614. 房屋署規定兩個月退租通知期並非無理。畢竟,搬遷辦事處準備需時,兩個月是合理時限。 投訴點(b)

61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同投訴人的看法,房屋署現行的做法確有可能造成不公,甚至令人覺得是私相授受。

616. 公署認為,房屋署為善用資源而准許議員甲及議員乙共同租用辦事處1的做法合理。但是,當議員甲退租時,該署理應按既定機制將辦事處1重新招租,而不應讓議員乙藉其聯名承租人的身份繼續租用,甚或於連任時獲續租約,否則便等同容許議員繞過編配機制,將辦事處的租用權轉讓予另一名獲他邀請共用辦事處的議員,變相造成「繼承租用權」。這顯然是房屋署編配機制中的一個漏洞。

617. 公署理解房屋署職員只是遵照「屋邨管理訓令」行事,在這方面有關職員並無行政失當。然而,就如何處理其中一名聯名承租人退出議員辦事處的情況,訓令中的指引的確會產生「繼承租用權」的問題。

618.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 (a) 檢討處理聯名承租人共同租用議員辦事處的指引和守則,特別是有關承租人退租後的租賃權及編配安排,制定適當的措施,確保有關政策及措施符合善用資源及公平原則; (b) 於租約中加入適當條款,確保後加的承租人會在原有承租人退租後的適當時間內遷出辦事處;以及(c) 鑑於房屋署讓議員乙「承繼」辦事處1的租用權的做法有欠公平,房屋署應適當地處理辦事處1租約屆滿後的租賃安排,並按既定政策、機制及優先次序從新進行招租。

當局的回應

619.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620. 房屋署已按既定程序經部門的高層人員會議審議後,於二零一六年五月提交有關聯名議員辦事處租賃安排的優化建議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作初步討論。

621. 房屋署亦已於六月份向民政事務總署徵詢意見,並計劃透過民政事務總署,在適當時候展開諮詢工作及收集持份者的意見。同時,房屋署會檢視現時的租約是否需要加入相關條款,以執行建議的優化安排。

622. 在優化建議通過並落實前,房屋署須繼續沿用現行政策處理議員辦事處的租賃安排。按現行政策,已向房委會租用辦事處的議員,若成功連任,仍可繼續租用他們現有的辦事處,向市民提供服務。因議員乙在租約屆滿後成功連任,故此房屋署與議員乙就辦事處1簽訂的新租約,仍採納現有的租約條款。待新建議通過落實後,房屋署會適時修改有關執行細節及相關的租約條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