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沒有解決某鄉村渠道的臭味問題
背景
503.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據投訴人所稱,某村內一條渠道(事涉渠道)長期有污垢堆積,且發出臭味,影響環境衞生(「臭味問題」)。二零一四年四月,他致電1823投訴「臭味問題」,個案由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跟進。
504. 1823 按民政總署的建議,把個案轉介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地政總署。然而,「臭味問題」持續。
505. 投訴人指摘民政總署、環保署及地政總署沒有妥善跟進「臭味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民政總署
506. 民政總署實已在其職權範圍內積極跟進「臭味問題」,包括:將「臭味問題」轉介相關部門、增加清理事涉渠道的頻次,以及計劃進行改善工程使事涉渠道的水加快流動,以改善「臭味問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環保署
507. 環保署負責水污染管制。該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接獲1823 轉介的「臭味問題」後,理應到現場視察,以確定是否有家居污水排放至事涉渠道。然而,該署卻以民政總署的有關民政事務處已同意清理事涉渠道為由,不採取任何行動。
508. 環保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及八月八日的視察結果顯示事涉渠道已受到污染,但該署仍沒有即時進行測試,以確定有否非法排放污水的情況。
509. 及至在投訴人向公署作出投訴後,環保署始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目進行測試,實有延誤。猶幸在其測試結果最終顯示,沒有該署須處理的非法排放污水的情況。申訴專員認為對環保署的投訴成立。 地政總署
510. 地政總署澄清,1823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將「臭味問題」轉介分區地政處後,於同日通知該處:個案已分派其他部門,地政處無須跟進。此外,在公署展開調查前,地政總署再無收到有關「臭味問題」的投訴,故該署並無進一步行動。
511. 因應環保署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的視察報告證實有化糞池污水滲漏至事涉渠道一事,地政處將徵詢法律意見,以確定有關情況是否涉及違反土地契約條款。
512. 就為何地政處沒有就「臭味問題」作出跟進,地政總署提供了合理的解釋。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513. 申訴專員建議: (a) 環保署提示職員,日後就類似個案須適時進行測試以確定有否非法排放污水的情況;以及(b) 地政總署緊密跟進事涉化糞池滲漏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514. 環保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15. 環保署已指示職員在處理類似的渠道污染個案時,須適時進行測試以確定是否涉及非法排放污水。
516. 地政總署的有關地政處經諮詢法律意見後,確定有關「村屋」化糞池滲漏違反了土地契約條款,因此已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向有關業權人發「警告信」。其後,有關業權人已經修復化糞池,並提交一份註冊專業工程師報告,確認化糞池運作正常及沒有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