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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38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關於公營房屋單位轉換戶主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42 頁

背景

547. 投訴人與家人居於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公營房屋單位, 其父親是單位戶主。二零一一年,她的父母相繼去世。房協在翌年得悉此事後,終止該單位的租約,並告訴她如有住屋需要,可申請成為戶主,但必須按規定遷往面積較小的單位。其後,她遞交了轉換戶主申請。

548. 二零一四年,房協要求她簽署為期一年的「暫准居住證」。 她認為,房協沒有妥善處理她的轉換戶主申請,並藉着要求她簽署「暫准居住證」而迫她遷出現居單位。

549. 房協轄下公營房屋的租約訂明,住戶家庭成員如因嫁娶、遷出或離世等而致住戶情況有變,須即時通知房協。住戶若因人數減少而成為「寬敞戶」,須調遷至面積較小的單位,但獲編配合適單位之前,可在原來的單位暫住。單位戶主假如離世,其配偶可申請成為新戶主;若戶籍內並無戶主配偶,則可由一名年滿18歲的認可家庭成員申請成為新戶主。

550. 二零一四年五月,房協更新了關於轉換戶主申請的工作指引,規定轉換戶主申請人須在接獲房協通知後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所需文件,而「寬敞戶」於等候編配合適單位期間須簽署一份「暫准居住證」,與房協建立業主與佔用人的關係。待有合適單位可供調遷時,房協會按優先次序編配。住戶若三次拒絕調遷編配,房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

551. 二零一二年,房協在得悉投訴人的父母已離世後,隨即向投訴人解釋轉換戶主及調遷安排,但她遲遲未有遞交轉換戶主申請,又多番表示不願意遷往較小的單位。雖然她最終交齊了所需文件,但其後三次獲編配單位,均拒絕接受。房協要求投訴人簽署「暫准居住證」,是為了讓她在等候調遷期間暫居於原來的單位。

552. 房協考慮到投訴人經歷喪親之痛,而且工作繁忙,因此體諒其處境,不欲過於嚴苛。可是,投訴人的態度並不合作,房協於是採用較強硬的處理方法,先後三次向她發出書面警告,表明若她不在限期內簽署「暫准居住證」,便會發出「遷出通知書」,不作另行通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553. 房協體諒租戶的處境,固然值得欣賞。然而,作為掌管珍貴公屋資源的機構,房協亦須確保不會對其他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公屋輪候者及「擠迫戶」造成不公。

554. 投訴人未有按租約要求,通知房協其父母已去世,在調遷安排上亦不合作,其態度固然是問題拖延數年的原因之一,但房協於得悉其家庭狀況有變而成為「寬敞戶」後,沒有積極跟進,亦難辭其咎。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房協不應為了避免過於嚴苛而變成過於寬鬆,變相縱容「寬敞戶」繼續佔用單位。

555. 公署認為,投訴人欲繼續佔用原來的單位,房協要求她簽署「暫准居住證」,實在無可厚非。至於她指房協沒有妥善處理其轉換戶主申請,實情是由於她不合作而造成延誤,其投訴並無理據。不過,這宗投訴反映了房協在處理有關個案方面欠積極,以致公屋資源未能善用。

556.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機構另有缺失。

557. 申訴專員建議房協有需要加強監察,確保職員執行新指引,對於屢勸無效的租戶,採取果斷的行動(如發出遷出通知書),以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

當局的回應

558. 房協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更新相關工作指引,規定住戶在申請轉換戶主時,必須在接獲房協通知的兩個月內把有關文件交回所屬的屋邨辦事處。如住戶拒絕遞交文件或不作回應,房協會在兩個月限期屆滿後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有關單位;以及(b) 屋邨經理須每月向房協管理層匯報有關戶主離世而須辦理轉換戶主的個案的進展,直至完成有關跟進工作,以便管理層監察前線員工處理轉換戶主個案的進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