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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14 不成立

1) 無理在破產令解除後出售投訴人的物業權益; 2) 在沒有債權人要求還款的情況下,無理出售投訴人的物業權益;以及 3) 職員態度無禮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208 頁

背景

830. 據投訴人所稱,他與子聯名持有一單位 物業甲 。他於二零零七年三月被法庭頒令破產後,物業甲的按揭貸款一直由其家人償還。二零一一年三月,他獲解除破產。及至二零一四年八月底,破產管理署 破管署 函告他,他於物業甲的權益 事涉權益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歸屬破管署署長暨受託人,該署擬出售事涉權益,用以償還他的債項及破產案開支。

831. 二零一四年九月至十月期間,他從其債權人 四間銀行 得悉:他或無須還款,或其欠款已獲撇帳;還款與否,可由他定。

832. 二零一四年十月,他兩次致電破管署職員甲轉述債權人的回覆,並要求破管署不要出售物業甲。職員甲的回覆態度無禮並斷電話。

833. 投訴人指摘破管署: (a) 無理在他的破產令解除後出售事涉權益; (b) 在債權人不要求他還款的情況下,仍稱須出售事涉權益以償還他的債項及破產案的開支,此亦屬不合理;以及(c) 職員甲對他無禮。

申訴專員的觀察

834. 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認為,作為破產人財產的受託人,破管署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乃其職責所在。破管署在確定事涉權益變現後能抵償債權人的債項後,才作出變現事涉權益的定,並無不當。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835. 此外,破管署已解釋須將事涉權益變現的原因 包括有關債權人並未撤回其債權證明表 。公署認為其解釋合理。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836. 就職員甲有否對投訴人無禮,職員甲與投訴人各執一詞。 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法確定投訴人與職員甲對話的情況。故此,申訴專員就投訴點 c)未有定論。

83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838. 申訴專員敦促破管署從事件汲取經驗,提示職員甲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當局的回應

839. 破管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行動: (a)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提醒職員甲,在處理公眾查詢時保持禮貌及有耐性的重要性;以及(b)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再次提醒員工,在與市民溝通時,應避免在言語溝通上令人產生任何誤會或不快,以及須用平和的態度和語調。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