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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38 不成立

延誤跟進冷氣機滴水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39 頁

背景

142.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她發現經常有水滴在其村屋居所(二樓)的廚房簷篷上(滴水問題),可能是對上單位(三樓)新建的糞渠滲漏或該單位的一部分體式冷氣機滴水所致。二零一四年九月,投訴人致函1823和食環署投訴滴水問題,其後並提供相片作證。

143. 及至同年十月十三日,食環署的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之環境衞生組(環衞組)才派職員甲到場視察。

144. 同日,職員甲致電告知投訴人:他已進入三樓視察,結果顯示該單位的渠道沒有漏水。由於無人懂得操作上述分體式冷氣機,加以滴水問題可能由其他冷氣機造成,故他沒有開啟冷氣機以測試有否滴水問題。職員甲更表示:沒有收到投訴人九月三十日的投訴信。食環署不接受照片作為投訴的證據,投訴人可自行以目測方法確定滲漏位置。最後,職員甲表示:由於沒有再發現滴水情況,該署會暫時停止調查;來年若滴水問題再現,投訴人可再聯絡該署。

145.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延誤跟進滴水問題,而其職員則以種種藉口不作進一步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6. 綜觀食環署跟進滴水問題的過程,該署的行動雖非迅速,但未算過分遲緩。至於職員甲曾否向投訴人作推搪之詞,食環署已作出解釋。公署不排除投訴人與職員甲之間在溝通上出現了誤會。就環衞組職員沒有進行冷氣機滴水測試,公署認為該問題實值得商榷,但並無證據顯示職員是托詞不跟進滴水問題。

147. 然而,就環衞組職員没有進行冷氣機滴水測試,公署不接受食環署的辯解。公署的理據如下: (a)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條例》)賦權食環署獲授權的職員進入懷疑有冷氣機滴水的單位,進行冷氣機滴水測試。換言之,該署職員進入懷疑有冷氣機滴水的單位後,有權進行冷氣機滴水測試,無須徵求任何人同意; (b) 負責調查冷氣機滴水的環衞辦職員,不可能不懂開啓一般的冷氣機,除非開啓冷氣機有明顯危險或特別困難,環衞辦職員進入懷疑有冷氣機滴水的單位後,理應開啟冷氣機進行滴水測試,無須他人協助;以及(c) 根據食環署所述,環衞組職員兩次成功進入三樓進行調查,單位內的年長人士及小孩表示不懂操作事涉冷氣機。 然而,並無資料顯示,長者和小孩不予以協助,職員便無法開啟冷氣機進行滴水測試,職員既有法定權力進行測試,便應盡力付諸實行,若不成功,才考慮另作安排。畢竟即使職員另作安排,住戶亦不一定會充分配合,提供協助。

148.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修訂其工作指引,讓職員明白,若非有難以解決的問題,便應進行所需測試,以確定環境衞生滋擾問題的源頭。

當局的回應

14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發出指引,提示各分區環衞組人員需根據《條例》第126(1)(d)條所授予的權力公平及合理地跟進冷氣機滴水的投訴個案及進行所需測試,包括在有理由相信滴水滋擾是由事涉冷氣所引致、業主或住戶未有接納開啟事涉冷氣機以進行測試的要求及開啟事涉冷氣機沒有明顯危險或困難的前提下,可開啟事涉冷氣機進行測試,以確定環境衞生滋擾的源頭。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