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沒有妥善處理某回收攤檔所衍生的問題
背景
280.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某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281. 據法團所稱,鄰近屋苑迴旋處的政府土地上有人長期經營雜物回收攤檔(事涉攤檔),不但阻塞馬路及行人路,更影響環境衞生。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法團分別致函民政總署的分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食環署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及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要求各部門按其職權範圍處理事涉攤檔所衍生的問題。
282. 九月三日,環衞辦覆稱:事涉攤檔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之工作範疇,該辦已於八月中參與由民政處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聯合行動),安排潔淨服務承辦商加強清理及清洗事涉地點。 同月四日,地政處覆稱:「位於公用道路之行人路,該事宜並非本處的管轄範圍」。民政處則一直未有回覆。
283. 法團指摘民政總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之間溝通不足,互相推卸責任,未有妥善處理事涉攤檔的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民政總署
284. 民政總署的民政處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間共統籌了三次聯合行動。公署認為,民政處已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涉攤檔的違規問題作出適切的跟進。申訴專員認為,法團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然而,民政處沒有書面回覆法團的信函,實有不足。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民政總署另有缺失。 食環署
285. 食環署的環衞辦早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已知悉事涉攤檔重複違規在行人路上擺放物品,但一直未有執法。及至同年九月,該辦多次發現事涉攤檔在公用道路放置大量物品,卻僅以「輕微個案」的執法標準向該攤檔重複作出口頭警告及發出「通知書」,而未有作出檢控。及至公署展開調查後,食環署始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向事涉回收商提出檢控。在這個案中,食環署不曾援引「阻街條文」檢控有關人士。
286. 就食環署未有援引「阻街條文」執法,該署提供了解釋。 公署理解由食環署的「潔淨組」管工執行「阻街條文」有其局限性,但認為該署應設法打破局限,援引最有效的條文執法。
287. 再者,雖說街道管理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範疇,惟食環署在處理有關問題上實擔當重要角色,因此當問題持續,該署實應盡量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提升打擊力度。
288. 公署認為,就事涉攤檔一類的屢犯不改違規者,食環署理應嚴加執法,並在必要時援引「阻街條文」,以提高阻嚇力。
289.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雖對事涉攤檔的阻街問題有採取行動,惟未有竭盡全力。因此成效不彰,阻街問題持續。法團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
290. 地政總署現正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強打擊佔用人重複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地政處未有援引「佔用土地條文」向事涉攤檔執法,屬未可厚非。申訴專員認為,法團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291. 然而,地政處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給法團的信件指事涉攤檔「位於公用道路之行人路,該事宜並非本處的管轄範圍」。 顯然那與事實不盡相符。該處實有權對事涉攤檔執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另有缺失。
292.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密切巡查事涉攤檔。若發現有嚴重阻街情況,應果斷及嚴正執法,包括:採用「妨礙掃街條文」之「嚴重個案」的執法標準,即時檢控而無須先作出警告或發出「通知書」,以及考慮按情況援引「阻街條文」拘控事涉回收商,以加強執法成效及阻嚇力,務求問題得以解決。申訴專員亦敦促地政總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與市民溝通時,務必準確表達實況。
當局的回應
293. 食環署接納有關加強執法的建議,但對申訴專員的建議中引援「阻街條文」部分有所保留,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致函公署解釋。
294. 食環署的首要工作是保持食物及環境衞生,對回收活動而引致的阻街情況,食環署會在資源許可的前提下加強巡查事涉地點。如造成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情況持續發生或性質嚴重,執法人員會按現場實際情況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22條(以下簡稱第22條)檢控違例人士而不事先警告或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
295. 就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應考慮按情況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阻街條文」(以下簡稱第4A條)拘控事涉回收商,食環署對此建議有保留。食環署人員在一般情況下就街道上的非法販賣而引致阻塞的情況,除援引《條例》第83B條檢控無牌販賣外,亦會視乎現場證據援引第4A條執法。因事涉回收活動只涉及阻礙食環署街道清掃工作,並不涉及無牌販賣活動,故個案主要由食環署潔淨組管工職系員工(「管工」)就阻礙街道清掃工作而採取跟進行動。由於管工的工作量大及人手較少,所以他們通常是單獨工作。在没有專用車輛提供的情況下,實難採取拘控行動。 此外,拘控的程序需時頗長,亦嚴重影響管工的日常工作。
296. 食環署認為如發現事涉回收活動造成嚴重阻礙,管工應即時援引第22條採取檢控行動,以收阻嚇之效,但不同意管工援引第4A條,採取拘控行動。
297. 食環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期間,曾參與由民政處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共15次,就事涉回收商妨礙潔淨工作而根據第22條提出兩宗檢控。現時情況已獲改善。
298. 此外,有關區議會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將「街上非法回收活動」納入當區地區主導行動計劃內。民政處現正統籌及協調與食環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及警務處)商討有關行動細節。食環署會因應事涉地點的實際情況加強執法行動,並積極參與由民政處統籌的相關跨部門聯合行動,以確保地方整潔衞生。
299.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所有相關職員發出書面提醒,要求他們與市民溝通時,務必準確表達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