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拒絕參看投訴人所提供的冷氣機滴水證據 只於辦公時間內進行視察 以及 3) 延誤進入被投訴的單位進行視察
背景
235. 據投訴人所稱,她居於某大廈的 5樓 D室 5D室 ,對上的7樓 D室 7D室 的冷氣機滴水,對投訴人造成滋擾 滴水問題 。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雖有跟進,但滴水問題持續。投訴人曾告知食環署職員甲,滴水問題只在早晚及星期六、日出現,以及投訴人可提供錄像及照片作證。然而,食環署職員拒絕參看該些證據 投訴點 a)),並覆稱食環署人員只會在辦工時間進行視察 投訴點 b))。此外,食環署亦遲遲不進入 7D室調查 投訴點 c))。因此,滴水問題一直未獲解。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236. 就職員甲有否拒絕參看投訴人的錄像,投訴人與食環署各執一詞,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無法判斷實情。因此,就投訴點 a),申訴專員未有定論。 投訴點 b)
237. 食環署已承認,職員甲在調查初期的確沒有按照食環署的既定工作指引 指引 於投訴人所指的滴水時段到場調查。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投訴點 c)
238. 至於環境衞生辦事處 環衞辦 一直沒有向 7D室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謀求入內調查,公署不接納食環署的解釋,理據如下(a) 進入可能是滴水源頭的單位開動冷氣機,以觀察冷氣機有否滴水,乃最直接及有效檢查冷氣機滴水的方法。事實上,在本案中,食環署循其他方法一直未能證明 7D室冷氣機滴水,進入該單位調查便成唯一方法; (b) 環衞辦若要進入該些單位進行調查,根本上無須先確定該單位是滴水源頭。假若已確定該單位是滴水源頭,環衞辦便可立即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再沒有任何需要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或向法庭申請「手令」。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以至向法庭申請「手令」,正是環衞辦為確定 7D室是否滴水源頭而須採取的步驟。環衞辦不依從指引,一直不向 7D室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實屬失職; (c) 即使食環署認為未有足夠理據向法庭申請「手令」,也不等同該署不能按指引在 7D室住戶不理會其「擬進入處所通知書」時,向該戶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謀求入內調查; (d) 「申請手令通知書」對涉嫌有冷氣機滴水住戶具有警告作用,往往足以令住戶合作,讓環衞辦職員進入單位調查。 食環署大可在住戶再拒絕合作時再檢視是否有足夠理據向法庭申請「手令」; (e) 執法部門不應因涉嫌違規者不合作或堅稱並無違規而不向涉嫌違規者嚴正執法,進行調查;以及(f) 環衞辦大可於便利 7D室住戶的時間到場調查,公署看不出那樣做如何會損害該住戶的權利和影響其「工作和生計」。
239. 因 7D室住戶早於二零一三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已對環衞辦的「預約通知」及「擬進入處所通知書」不作正面回應。其後,滴水問題持續。 D室住戶卻一直不讓環衞辦職員進入其單位調查,而環衞辦也沒有按照指引向該戶發出「申請手令通知書」,因而遲遲未能進入該單位測試冷氣機有否滴水,顯然,環衞辦並未有切實監察職員依照指引跟進滴水問題。
240.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成立。
241. 綜合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42.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加強訓練職員,提示職員須按指引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務求盡快為市民消除滴水滋擾。
當局的回應
243.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該署訓練組 訓練組 會加強新入職衞生督察在處理冷氣機滴水個案調查的訓練課程,並提醒調查人員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安排在投訴人所指滴水滋擾時段作出調查。此外,訓練組亦會藉經驗分享會讓衞生督察分享調查不同個案所汲取的經驗,及提醒他們須按部門有關指引進行冷氣機滴水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