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沒有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遏止攝影攤檔所造成的阻街問題
背景
226. 兩名投訴人先後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某街道一帶經常有影攤檔嚴重阻礙行人,但該署卻以影師不是小販為由,未有檢控設置及經營有關攤檔的人士「無牌販賣」或「阻街」。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執法不力,以致阻街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27. 關於事涉地點影攤檔阻塞街道的問題,食環署雖曾口頭勸諭有關檔主,並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予以驅散,惟情況未見改善。公署在實地視察時發現,那些攤檔甚至在行人專用區實施時段以外仍繼續經營,可見食環署目前的執法策略成效不彰。
228. 雖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對「小販」的定義並不包括「影師」,但那些影攤檔的運作模式並非純粹的影服務,明顯涉及即場的貨銀兩訖買賣,性質無異於一般的小販活動。儘管食環署目前未能以「無牌販賣」檢控那些攤檔檔主,但該署理應引用「阻街」條文檢控違例影攤檔,提升執法力度。
229.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兩宗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230.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加強巡查事涉地點(尤其於行人專用區實施時段以外);若發現有影攤檔持續阻塞行人路,應按情況多援引「阻街」條文檢控違例檔主;以及(b) 繼續密切留意就街頭影攤檔的情況,考慮檢討相關法例以堵塞規管該類攤檔的漏洞。
當局的回應
231. 食環署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保留,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將立場知會公署。
232. 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及管制街頭小販活動,礙於資源的局限,未能優先處理街道其他各樣並不涉及環境衞生及非法販賣的商業活動而可能引起的阻街問題。鑑於法律意見清楚指出影師的活動,不論是否涉及貨銀兩訖的照片買賣事實,均不涵蓋於「小販」的法例定義內,且有關問題的投訴有持續下降的趨勢,食環署認為現時沒有充份理據修訂「小販」的法例定義,將街頭影師涵蓋入內。至於行人專用區內影師活動導致阻塞街道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職權範圍,非食環署能獨力處理。相關部門可就這類活動共同採取適當行動,以解這類非影響環境衞生又不屬於「小販」定義的活動所造成的街道管理問題。
233. 就申訴專員的兩項建議,食環署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食環署接獲四宗有關事涉地點影攤檔阻街的投訴。由於食環署首要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及管制街頭小販活動,而調查期間並未發現有關街頭影活動涉及非法販賣或造成環境衞生問題,因此沒有優先處理上述活動引致阻街的情況,亦沒有新的檢控個案;以及(b) 在街道上進行的商業活動多元化,除街頭影攤檔外,亦有街頭表演、水貨客活動等。如上文所指,有關影攤檔阻街的投訴數字為數不多。基於上述原因,食環署現時沒有充分理據提出修訂相關法例,將街頭影師納入「小販」的法例定義。然而,食環署會繼續配合及參與由有關民政事務處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改善事涉地點的街道秩序和管理。
234. 公署已備悉食環署的立場,並要求食環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再次向公署告最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