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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788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關於在某街市發現鳥巢的報告,以致鳥巢被人非法移除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58 頁

背景

209.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

210. 據投訴人所稱,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他致電向食環署某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街市組 街市組 通。某街市入口有一個家燕鳥巢 事涉鳥巢 ,他擔心事涉鳥巢可能會被人非法拆除 事涉通 。翌日,投訴人再致電街市組,重複事涉通。該組職員覆稱不會拆除鳥巢。然而,在六月十三日晚上,投訴人發現事涉鳥巢連同巢內的幼鳥消失了。同月十六日,投訴人就鳥巢消失事件致電街市組要求跟進。翌日,該組職員覆稱在調查後未有發現事涉鳥巢是被該街市的管理承辦商 街市承辦商 移除。

211.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未有適切跟進事涉通,以致事涉鳥巢終被人非法移除。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2. 公署認為食環署已提供詳盡的主要事件經過及解釋,顯示事涉街市組及街市承辦商的員工均有適切地跟進事涉通,多次叮囑了清潔工人不要觸碰街市的鳥巢。

213. 固然沒有確切客觀證據完全支持食環署所述的事件經過,但重點是事涉鳥巢位處公眾地方,鳥巢被公眾人士移除,或由於非人為因素而消失,亦並非沒有可能。

214. 基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215. 雖然如此,既然本港有保護野生雀鳥的法例,申訴專員向食環署提出以下建議: (a) 加強對本身的職員、承辦商及其員工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認識;以及(b) 諮詢負責執行有關法例的漁農自然護理署,探討如何能夠把在食環署轄下處所的野生鳥巢保護得更好 例如 張貼警示通告,讓眾所周知 。

當局的回應

21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向所有署方員工、承辦商及其員工發出守則,詳細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內容及法例的要求,並已提醒所有人員須保持警覺及遵從有關法例的規定,保護野生雀鳥、其鳥蛋及鳥巢。食環署亦於在轄下的場所中發現有鳥巢的位置附近張貼警告告示,向公眾說明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有野生雀鳥,包括鳥巢及鳥蛋均受法例保護,任何人如未經許可,不得取去、移走、損害、銷毀或故意干擾野生雀鳥,其鳥巢及鳥蛋;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