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綜合處理與某地段的擬發展住宅項目有關的多項工程申請; 批准有關人士不必要地移除植物,有違相關法例的規定; 3) 任由有關人士在某自然保育區內的政府土地上安裝鋼柱,以標示擬建道路的範圍,有違相關法例的規定; 4) 沒有答覆投訴人的來信;以及 5) 沒有採取行動,以防止自然保育區因該地段的擬發展住宅項目及相關工程而遭到進一步破壞
背景
4.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及九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及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
5. 投訴人指稱地政總署、環保署及漁護署未能有效保護投訴人住所及某地段 該地段 附近的自然保育區,以致自然保育區內通往該地段的政府土地豎設了八十八枝鋼柱。該批鋼柱用以標示有待擴闊的通道 該通道 的路線,但工程尚未獲批。亦致使在過去二十年沿該通道生長的植物多次被過度移除,其中包括受保護物種。由此而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會影響任何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而事實上這些研究早應在自然保育區內展開任何工程前進行。有關部門的不妥善之處包括:地政總署、環署及漁護署(a) 以零敲碎打的方式處理與可能在該地段興建住宅及該通道有關的不同工程的申請,藉此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的規定,以及違反地區地政會議關於應全面考慮該住宅發展和該通道的定;環署(b) 即使投訴人多次向環保署舉,依然沒有採取行動確保該地段業權人遵從《環評條例》的規定; (c) 即使投訴人自二零零八年以來多次向環保署舉,依然沒有根據《環評條例》針對在自然保育區內移除植物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 (d) 沒有就投訴人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二十七日的信件作出回覆;漁護署(e) 沒有根據相關法例針對在自然保育區內砍伐受保護植物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亦沒有採取行動防止該等受保護物種遭進一步危害或破壞;地政總署(f) 儘管《環評條例》有所規定,依然批准進行非必要的移除植物 包括受保護物種 工程; (g) 儘管《環評條例》有所規定,依然准許沿該通道豎設用以標示可能開闢的道路的鋼柱; (h) 沒有就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致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的信件作出回覆;以及地政總署及環署(i) 在《環評條例》的規定獲履行前,沒有採取行動防止可能在該地段興建的住宅及其相關工程對自然保育區造成進一步的破壞。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 根據記錄,除二零零八年七月遞交的土地勘測申請外,地政處沒有接獲在該通道進行建築工程的任何申請。沒有證據顯示擬議移植工程屬於該地段住宅發展的一部分。在處理移植申請時,地政總署取得漁護署及環保署的意見,確定該移植工程不構成《環評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因此無需取得額外批准。公署認為有關部門大致上已充分考慮該移植工程應否受制於《環評條例》下更嚴格的規定。
7. 總括而言,有關部門已按需要妥善處理地段業權人在不同階段遞交的申請。關鍵是至今遞交的申請均不涉及任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指定工程項目。從此角度來看,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環保署及漁護署作出的投訴點 a)不成立。
8. 儘管如此,公署從相關通訊中留意到,雖然漁護處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建議地政處就移植工程是否需要取得批准一事諮詢環保署,但地政處沒有跟進。因此,環保署在收到地政處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致土地業權人信件的副本前,對此事並不知情。環保署隨後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主動查詢事件,其時地政處已經在同年五月三十日的回信中就移植申請向地段業權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環保署最終確定擬議工程並非《環評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純屬湊巧。地政處在處理該移植申請時沒有諮詢環保署,並不恰當。公署認為地政總署在處理二零一三年的移植申請時有不足之處。
9. 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點 a)不成立,但地政總署另有缺失。 投訴點 b)及 c)
10. 公署審研相關記錄後,認為環保署已就投訴採取適當行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環保署作出的投訴點 b)及 c)不成立。 投訴點 d)
11. 公署注意到投訴人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的信中表達期待環保署的回覆,因此環保署不應不理會這要求。有關投訴人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的信件,儘管公署相信環保署職員曾與他透過電話傾談,署方理應就此以書面回覆他,起碼可簡要地複述在電話中談話的內容。致於投訴人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的信件,雖然環保署曾給他書面回覆 其實是投訴人已向公署投訴之後的事 ,但環保署並沒有向他發出初步回覆,令他久等。
12. 基於上述,申訴專員認為對環保署作出的投訴點 d)成立。 投訴點 e)
13. 漁護署在接獲投訴後已進行實地視察和調查,可惜沒有找到嫌疑者。該署亦已豎立警告牌和繼續實地監察,設法阻止進一步的非法砍伐植物行為。
14. 漁護署很清楚地已盡力而為。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漁護署作出的投訴點 e)不成立。 投訴點 f)
15. 由於移植工程不視作指定工程項目,所以並不涉及《環評條例》的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作出的投訴點 f)不成立。 投訴點 g)
16. 沒有證據顯示地政總署 地政處准許沿該通道豎設鋼柱以標示可能開闢的道路,也沒有證據顯示《環評條例》未獲遵從。 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作出的投訴點 g)不成立。 投訴點 h)
17. 地政處用了逾七個月的時間,並在投訴人向公署投訴之後,才回覆投訴人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的信件,情況遠遠未如理想。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作出的投訴點 h)成立。 投訴點 i)
18. 記錄顯示地政總署和環保署均適時採取了行動,回應有關在該通道上非法砍伐植物的投訴。由於移植建議不被視作《環評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所以地段業權人無須履行該條例的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和環保署作出的投訴點 i)不成立。
19.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及地政總署另有缺失;而對環保署及漁護署的投訴則分別部分成立及不成立。
20. 申訴專員建議: (a) 地政總署、環保署和漁護署加緊進行監察,以防止在該通道上非法砍伐植物及進行任何其他未經批准的工程; (b) 地政總署確保日後妥善並適時諮詢相關部門;以及(c) 地政總署和環保署提醒職員適時回覆公眾投訴 查詢。
當局的回應
2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指示地政處遵從有關建議。地政處已增加定期巡查的次數,以防止有人在該通道進行未經批准的工程。
22.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作出跟進,定期監察該用地有否違反環保法例。環保署已提醒員工要適時回覆公眾投訴/查詢。
23. 漁護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自二零一五年三月起,漁護署每月對有關的通路進行兩次監察,至今並無發現任何不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