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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70A 部分成立

&B:無理拒絕投訴人註冊成為幼兒工作員的申請,以及職員態度惡劣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15 頁

背景

442.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四年五月,她在某大學(大學)修畢幼兒教育深造文憑課程(文憑課程)。該課程的畢業證書的頒發日期訂於十一月。在頒發日期前,大學先向修畢文憑課程的學員發出一「幼兒教育深造文憑畢業證明信」(畢業證明信)。 然而,投訴人遺失了該信。

443. 同年七月,她向教育局提出兩項申請: (a) 檢定教員證明書申請(申請 a));以及(b) 幼兒工作員資格申請(申請 b))。

444. 檢定教員證明書由教育局的教師冊小組(冊組)負責審批。

445. 幼兒工作員資格申請則由教育局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內從社會福利署(社署)借調而來的職員負責審批。職員獲社署署長授權審批有關申請。

446. 就申請 a),由於投訴人遺失了畢業證明信,她按冊組的建議向大學申請了一「幼兒教育深造文憑學歷證明信」(學歷證明信),並將該證明信呈交冊組。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冊組批准申請 a)。

447. 然而,聯辦處職員卻以學歷證明信不能證明她已取得文憑課程的畢業資格(畢業資格)為由,拒絕批准申請 b)。其後,投訴人按聯辦處職員建議,致電大學要求再發出畢業證明信。大學覆稱,校方只會發出一次畢業證明信。如有遺失或損毀該畢業證明信,學生可申請學歷證明信,該文件足以證明學生的學業狀況。 投訴人把大學的回覆告知聯辦處職員,並要求該處向大學查證其畢業資格,但不果。投訴人遂向兄長求助,並要求聯辦處職員與她的兄長對話。但職員覆稱沒有責任與非申請人討論問題,且反問她是否「已成年及已畢業」。

448. 就上述事件,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教育局與社署。投訴人指摘聯辦處無理拒絕申請 b),而且職員態度惡劣。

申訴專員的觀察

449. 公署接納社署的解釋。聯辦處的日常運作及事涉職員的日常工作均由教育局直接管轄或監督。社署亦從沒有指示事涉職員不要向其他部門/工作單位或有關學院查證申請人的學歷。換句話說,事件與社署並無關係。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社署的投訴不成立。

450. 就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關鍵問題是: (a) 聯辦處沒有就投訴人的畢業資格主動致電大學查詢,那是否合理;以及(b) 聯辦處既得悉冊組已批准申請 a),卻不立即向該組了解詳情,以定應否批准申請 b),那又是否合理。

451. 就問題 a),提交足夠文件以證明已成功完成認可的訓練課程,本是申請人的責任。聯辦處職員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建議投訴人要求大學補發畢業證明信或發出其他文件,以證明她已取得畢業資格,並非無理。聯辦處職員沒有就投訴人的畢業資格主動致電大學查詢,亦屬未可厚非。

452. 就問題 b),聯辦處職員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遭投訴人的兄長質疑,既然冊組已批准投訴人的申請 a),何以不能批准其申請 b)。但是,職員卻不即時向冊組了解詳情,以定應否同樣批准申請 b)。事件正反映教育局在體制上及工作文化上出現了以下問題: (a) 儘管冊組和聯辦處是按不同法例運作,但都同是教育局內審批資格的工作單位,教育局卻任由們自應否主動向其他部門/工作單位或有關院校查證申請人的學歷。結果是,市民向同一部門不同單位提交同一資料,卻遭到截然不同的對待,此難免令市民費解,甚至不;以及(b) 聯辦處職員在得悉申請人的問題及冊組似已有解辦法後不「多走一步」向該組了解詳情,但教育局卻完全認同有關職員的所為,那未免是固步自,有違政府部門應盡量協助市民的要旨。

453. 事實上,在公署介入事件後,聯辦處的上級與冊組的上級稍作溝通,便輕易把投訴人的問題解,批准了她的申請 b),足見教育局應改善對該兩個工作單位的協調,務求可給予市民更大的方便。

454. 至於在事件中的職員態度問題,礙於缺乏獨立佐證如電話錄音,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實情,故無從置評。

455.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部分成立。

456. 申訴專員敦促教育局檢討冊組與聯辦處處理申請的做法,以及提示職員,在處理市民的申請時,須考慮實際情況,因時制宜,盡量提供協助,避免守成規。

當局的回應

457.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檢視冊組和聯辦處處理教師/幼兒中心職員冊申請的做法,並作出適當的協調。具體來說,冊組和聯辦處已優化兩個組別的工作流程,因應個案的情況,職員會提供協助予申請人,包括與有關機構直接聯絡,以期盡快取得所需的證明文件。教育局已即時執行有關的優化流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