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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85 不成立

1) 在獲悉投訴人要求獲豁免「強制驗窗計劃」法定通知訂明的檢驗及維修工程後,沒有派員到其單位視察; 無理拒絕投訴人的豁免申請;以及 3) 沒有確保承建商建議的維修工程均屬必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9 頁

背景

53. 投訴人是某大廈(大廈甲)一字樓某單位的業主。二零一三年三月,屋宇署按「強制驗窗計劃」(驗窗計劃)向大廈甲所有單位業主發出法定通知(驗窗通知),要求他們於指定限期內檢驗及修葺其單位的窗戶。大廈甲的業主立案法團開會後,委任某鋁窗公司(公司甲)檢驗窗戶。公司甲完成驗窗後,認為投訴人須更換其單位所有窗戶配件(包括窗鉸、開關手掣及窗膠邊)。

54. 二零一三年八月及二零一四年三月,投訴人先後致函屋宇署,提出以下理由要求豁免驗窗(豁免驗窗申請),但不果: (a) 根據「驗窗計劃」,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可獲豁免驗窗。 因大廈甲座落的位置及附近路面傾斜關係,投訴人的單位雖位處一字樓,但高度與一般地下單位無異。因此,投訴人認為,她的單位亦理應可獲豁免驗窗; (b) 投訴人的單位於二零零四年(即驗窗通知發出前九年)才進行「大裝修」,包括將所有窗戶更換為鋁窗。既然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才須驗窗,其單位的鋁窗安裝只有九年,故理應無須檢驗; (c) 該單位處於內側,窗下無人行經,故其窗戶不會影響途人。此外,投訴人甚少開啟窗戶,根據其「目測」結果,其窗戶的狀況遠勝屋宇署載於網頁的窗戶破損跡象例子; (d) 負責驗窗的「合資格人士」,須簽署文件確認經其檢驗的窗戶的狀況。投訴人相信,該些「合資格人士」為求萬無一失,無論窗戶的狀況孰好孰壞,均會建議業主更換窗戶;以及(e) 有些「合資格人士」既負責驗窗又負責維修窗戶,可從中取利。

55. 投訴人對屋宇署的不可歸納如下。她認為屋宇署: (a) 沒有就她的豁免驗窗申請派員到場視察及調查,以充分了解情況; (b) 無理拒絕她的豁免驗窗申請;以及(c) 未能確保「合資格人士」只可在窗戶真正有問題的情況下才建議業主維修或更換窗戶,對業主沒有保障。

申訴專員的觀察

56. 屋宇署向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發出驗窗通知強制驗窗,是按照經廣泛公眾諮詢及立法程序訂定的法例及政策而行。大廈甲乃樓高八層及樓齡超過十年的私人樓宇,因此,縱有投訴人所提出的情況,屋宇署向大廈甲的所有業主,包括投訴人,發出驗窗通知強制驗窗,實屬必須。況且驗窗計劃旨在「預防勝於治療」,大廈單位的業主為公眾安全起見理應配合。 申訴專員公署亦認同屋宇署拒絕投訴人的豁免驗窗申請之定,屋宇署亦無須派員到投訴人的單位視察及調查。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及 b)不成立。

57. 屋宇署亦已有措施規管「合資格人士」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給予消費者充分選擇,以保障其利益。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亦不成立。

58. 總言之,這宗投訴不成立。

59. 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參考投訴人及其他市民的意見,不時進行檢討,以完善驗窗計劃。

當局的回應

60.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不時會根據運作經驗以及參考持份者的意見,檢討驗窗計劃的實施細節。屋宇署亦已成立技術委員會,向業界收集意見及檢討「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修訂,藉以完善驗窗計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