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投訴人,令她以為在公屋單位內進行的改建工程沒有違規,而且不合理地拒絕向她提供還原工程的收費細則
背景
590. 二零一三年一月,投訴人獲編配一個公屋單位,並在辦理入伙手續後開始裝修。投訴人在三月完成裝修後通知房屋署,該署在派員實地視察及拍照存檔後,向她正式發出租約。
591. 然而,同年十一月,房屋署收到舉報,指投訴人夫婦在電視節目中介紹其公屋單位的室內裝修,懷疑單位內有違規改動。 房屋署於跟進後指稱在投訴人的單位內發現多項違規改動,並導致下層單位出現輕微滲水,故必須由該署進行還原工程。投訴人為此須承擔六萬元的工程費用。
592. 投訴人指房屋署曾誤導她,令她一直以為其單位的裝修工程符合規定,而在事隔八個月後才要求把單位還原,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593.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房屋署有既定程序提醒租戶有關改動固定裝置的規定,而投訴人亦已在承諾書及相關指引上簽署確認。既然如此,她便須為違規改動負責,不能辯稱不知悉有關規定。
594. 然而,公署不認同屋邨辦事處已妥善處理這宗個案。根據屋邨辦事處的房屋事務主任(主任甲)在二零一三年一月首次視察所得,投訴人除拆除了原有的間隔牆外,亦拆除了廚房灶台及廁所的坐廁,這些均屬不可改動的甲類固定裝置,另外尚有其他未經批准的乙類裝置改動。當時,主任甲只要求投訴人還原間隔牆,而未有理會其他違規項目,錯過讓投訴人及早修正的機會。
595. 即使主任甲是在同年三月的視察中才發現違規改動,而他又打算在八個月後才跟進,公署認為,他最起碼也應向投訴人明言將會採取管制行動,以免投訴人誤會房屋署默許她保留違規改動。
596. 事涉單位的違規情況嚴重,顯示租戶罔顧她已向房屋署作出的承諾,但該署仍認為不值得加快處理,更把未有積極跟進說成是顧及環保。公署認同,在適當情況下可准許租戶保留裝修和設備,以減少建築廢料。然而,根據房屋署的分類,事涉單位的部分裝修涉及不可改動的固定裝置,必須取締,不應以環保為由延誤甚或不採取行動。
59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專員建議房屋署: (a) 重新檢視現時待辦的違規改動個案,並加強監察處理進度,確保能盡快完成; (b) 制定具體指引,清晰指示前線職員跟進違規改動個案的程序和時限,不能以環保作不適時跟進的藉口,並加強職員的相關培訓; (c) 加強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監察系統,清楚記錄個案跟進的情況(包括提交實時報告),以助督導人員作監察,確保個案獲適當、適時跟進; (d) 檢討現時工作流程及資源等,尋求加快處理同類個案的方法;以及(e) 定時檢討處理違規改動個案的成效。
當局的回應
598.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599. 房屋署會重新檢視現時待辦的違規改動個案,加強監察處理進度,確保能盡快完成。署方亦會檢視及更新現時處理違規改動的指引,以優化執行的流程,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監察系統,及檢討現時工作流程、資源和處理違規改動個案的成效。此外,房屋署會加強培訓,以確保員工能適當及適時處理每宗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