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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64 成立

拒絕向投訴人提供為「驗毒助康復計劃」進行意見調查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27 頁

背景

493.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保安局。

494.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禁毒常務委員會(禁毒常委會)召開記者會,公布「驗毒助康復計劃」(驗毒計劃)的公眾諮詢總結,投訴人以記者身份出席了該記者會。會上,禁毒常委會主席表示,就「驗毒計劃」,該會先後進行了共三次民意調查(「民調」) ,包括:在公眾諮詢期間,進行了兩次民調(民調甲及乙)。在諮詢期結束後,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港大民研計劃)進行了第三次民調(港大民調)。

495. 禁毒常委會在諮詢總結告內只交代了港大民調的內容和結果,而未有提及民調甲及乙。此外,禁毒常委會主席在記者會中也沒有交代民調甲及乙的細節和結果。保安局轄下的禁毒處是禁毒常委會的秘書處。投訴人遂於七月三日向禁毒處索取有關民調甲及乙的資料。翌日,禁毒處覆稱:根據一貫做法,該類民調的結果只供內部參考,不會公布。

496. 同月五日,投訴人再去函禁毒處,質疑該處只披露港大民調的結果而拒絕披露民調甲及乙的結果,是否選擇性披露民調結果。同月九日,該處覆稱:當局在諮詢期完結前所作的民調,是為制訂禁毒政策內部參考所需。根據當局一貫做法,該類用作內部參考的民調結果,不會公布。 保安局註:前禁毒常委會主席的言論是基於他的個人印象,與實際情況有所差異。事實上,在驗毒計劃公眾諮詢前後 ,禁毒常委會共進行了四次民意調查。保安局已在回應公署時交代這點。

497. 投訴人認為,驗毒計劃涉及立法程序,且影響深遠,公眾對所有相關資料應有知情權。禁毒處以「只供內部參考」為由拒絕披露民調甲及乙的結果,是欠缺理據,亦有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498. 公署已審閱禁毒處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及九日給投訴人的回覆。在該兩覆函中,該處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是:由於民調甲及乙的結果只供「內部參考」,故不會公布。

499. 然而,「資料只供內部參考」實非《守則》第二部所列的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公署認為,禁毒處若確有需要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理應向他清楚解釋該處是根據《守則》第二部所列的哪些理由而拒絕提供資料。

500. 保安局在回應公署的調查時有提出根據《守則》第二部所列的理由而解釋不向投訴人提供三次民調資料的定。就此,公署有以下的看法。 引用《守則》第 2.13(a)段的理由

501. 保安局擔憂,披露這些資料可能會引致公眾誤解,理由是:公眾可能會錯誤把三次民調視為禁毒常委會為驗毒計劃所進行的諮詢工作之環節。但公署認為,該局所擔憂的情況與《守則》第 2.13(a)段根本拉不上關係。該些民調的資料絕非「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事實上,在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禁毒處早已完成該三次民調(二零一三年八月至二零一四年一月),因此該些資料完全談不上是「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

502. 再者,禁毒處只要在披露資料時加上詳細的解釋,便可讓投訴人及公眾清楚明白該處進行上述各項民調的本意,更可釋除投訴人對該處選擇性披露民調結果的質疑。 引用《守則》第 2.9(c)段的理由

503. 公署認同,政府若過早向公眾披露就重大政策議題所作的民調之資料,有可能會引起誤解或妨礙公眾客觀的討論,因而影響部門日後就該些議題所作的諮詢工作。

504. 不過,就本案而言,當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禁毒處實已完成前期供內部參考的三次民調,而為配合第一階段諮詢工作而進行的港大民調亦已經完成及發布結果。換言之,當時公眾已經得悉禁毒處在諮詢文件所作的建議,並已就該些建議進行廣泛討論。因此,公署不能認同,該處若在當時向投訴人披露民調甲及乙的資料會「過早」引發爭議,或妨礙日後公眾諮詢時各界對驗毒計劃作出客觀的討論。

505. 在事件中,禁毒處以「資料只供內部參考」為由,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民調甲及乙的資料,並不符合《守則》的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506. 申訴專員同時亦不接受保安局事後所錯誤引用的《守則》第 2.13(a)及 2.9(c)段為拒絕理由,因此對該局有以下建議: (a) 重新考慮向投訴人提供他所要求的資料;以及(b) 提醒有關單位,日後在考慮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時,必須按照《守則》的規定。

當局的回應

507. 禁毒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作出以下跟進: (a)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及《守則》的原則,重新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以及(b)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向保安局各有關單位發出電郵,夾附《守則》、相關指引,以及有關政府部門處理索取資料的個案實例的文本作參考,並提醒各有關單位日後在考慮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時,必須按照《守則》的規定進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