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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09A 部分成立

&B:沒有就某私人土地上正在施工的僭建物採取妥善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31 頁

背景

100.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的某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及屋宇署。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去信地政處,投訴有人在某農地(事涉土地)上僭建及霸佔政府土地。二月十七日,地政處覆稱,經調查後沒有發現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六月,投訴人再向地政處投訴僭建一事,獲覆事涉土地上有未經批准的構築物在興建中,該處已把個案轉交屋宇署跟進。其間,僭建工程一直在進行,更已完成興建第二層。工程導致事涉構築物旁的道路排水渠口淤塞,以致下雨時水浸過膝,影響村民出入。

101. 投訴人指摘地政處及屋宇署未有妥善跟進上述僭建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2. 地政處在二零一四年一月視察時,沒有發現建築工程在事涉土地上進行。至於圍該土地的圍板,該處則視為用作保安用途。公署認為,在此情況下,該處不採取執管行動,並非無理。

103. 在同年六月視察時發現事涉構築物後,地政處亦有按部門指引適時將事涉構築物轉介屋宇署,並跟進該構築物違反土地契約條款及引致水浸的問題。

104.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105. 屋宇署兩度在接獲地政處的轉介後,皆未有按指引於四十八小時內進行視察,實屬不當。不過,畢竟該署在視察後有向事涉業主發勸諭信。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敦促該署提示職員務須適時跟進市民的舉,免生延誤。

106. 雖然事涉的水浸問題已獲解,投訴人已不再受事涉構築物任何影響。不過,既然事涉構築物違反了土地契約條款而且涉嫌僭建,申訴專員亦敦促地政總署和屋宇署繼續積極跟進問題,取締僭建物,毋讓違規情況持續。

當局的回應

107. 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108. 屋宇署已提示職員須適時跟進市民的舉。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事涉地段業權人發出勸喻信。其後,由於事涉地段業權人並無糾正有關違例情況(即移除該等僭建物),屋宇署於三月六日向事涉地段業權人發出清拆令。鑑於屋宇署現正展開執法行動,地政處在現階段不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處會繼續留意事情的發展並會在需要時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地段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業權人於限期內糾正違契情況,否則會將警告信送交土地冊處冊(即釘契)。 香港海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