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 :沒有對一家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回收公司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374. 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375. 據投訴人所稱,他曾於二零一四年五月經 823向食環署和地政總署投訴,公司甲長期霸佔投訴人外牆前的行人路營運,並在該行人路上鋪設鐵板及鐵台裝卸廢紙,影響環境衞生。然而,食環署只向投訴人覆稱,該些鐵板及鐵台固定於行人路上,故不屬該署的執法範疇。而地政總署則指於行人路上鋪設鐵板和加裝鐵台是阻街行為,不屬該署的執法範疇。
376. 其後,鋪設於事涉行人路上的鐵板雖已被移除,但公司甲依然把鐵台放置於行人路上。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失職卸責,沒有就公司甲非法霸佔行人路執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377. 地政總署表示,該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初接獲 1823轉介投訴人的個案。同月十七日,地政處致電公司甲的負責人,要求該公司移除行人路上的鐵板及鐵台,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同月二十五日,地政處到場視察,發現鐵板及鐵台已被拆除,惟行人路路面有損毁,該處遂建議路政署作出維修。
378. 六月二十七日,地政處接獲路政署通知,得悉事涉行人路再次被人以鐵台非法佔用。地政處即日聯絡公司甲的負責人,飭令該公司立即移除鐵台。另一方面,為防止事涉行人路再次被非法佔用,地政處建議運輸署及路政署於該段行人路安裝鐵欄 鐵柱。七月三日、十六日及九月二十二日,地政處到場巡查,均不再發現事涉行人路被非法佔用。
379. 申訴專員經審研相關記錄,信納地政總署就地政處跟進投訴人個案之陳述,並認為地政處的行動大致適切。故此,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食環署
380. 食環署表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接獲 1823轉介投訴人個案後,該署在多次巡查發現有鐵台被放置於事涉行人路上。 然而,食環署職員仍可從鐵台枝架的空隙清掃其底部的行人路,故鐵台的存在不致對食環署的清掃工作構成阻礙。食環署因而沒有足夠理據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執法。雖然如此,食環署已要求 1823將事涉行人路被非法佔用的情況轉介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跟進。其後,食環署覆查事涉地點,皆未發現有鐵台或鐵板。
381. 對於食環署沒有援引「妨礙掃街條文」檢控事涉鐵台物主,公署姑且接納該署的解釋。不過,食環署所提供的巡查照片顯示,事涉公司在行人路上作業時,確有在鐵台附近留下大量紙屑。公署認為,食環署仍須就這情況作密切的監察,以確保事涉地點街道清潔。
382. 此外,事涉鐵台明顯對行人構成阻礙,食環署理應援引「阻街條文」檢控事涉鐵台的物主阻街,以遏止事涉行人路長期被阻塞的情況。
383. 綜合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84. 申訴專員敦促: (a) 食環署繼續密切巡查事涉地點,若發現公司甲再次把鐵台放置於行人路上,應援引「阻街條文」執法;若發現該公司在作業時留下紙屑或其他類別的垃圾,亦應採取適當行動;以及(b) 地政總署繼續密切巡查事涉地點:若發現公司甲故態復萌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應果斷嚴加執法。
當局的回應
38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亦一直密切巡查事涉地點。 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食環署人員發現公司甲經已結業,有關鐵台已被搬走,紙屑的衞生問題亦不復存在。然而,食環署人員在多次視察期間,均發現多輛附有投訴人公司招牌的貨車及相信屬於投訴人公司的私家車停在該處行人路上。食環署已將有關非法停車輛事宜轉介警察跟進。
386.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下列行動: (a) 定期巡查有關土地,並沒有發現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