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對以地台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若干店舖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364.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365.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他多次向食環署投訴,某區的兩間店舖(事涉店舖)長期在舖外擺放大型金屬地台,佔用政府土地擴展營業範圍。然而,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366. 食環署因為事涉地台沒有妨礙街道清掃工作而沒有援引相關法例執法,公署認為無可厚非。此外,公署留意到,食環署亦有援引「阻街條文」採取了一些行動,並非完全對問題坐視不理。不過,事涉店舖明顯有在事涉地台上擺賣貨品,涉嫌「非法販賣」。而食環署從沒有就這問題採取任何行動,實有不足。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67.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店舖的情況,並積極搜證,冀能以「非法販賣」的罪名提出檢控,以阻嚇該些店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
368. 至於事涉地台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不採取行動的理據有二: (a) 地台可拆除和移動,故該處根據既定的部門分工安排無須執法;以及(b) 執法有一定困難。
369. 就 a)點,公署認為,即使事涉地台可拆除和移動,但如長期擺放在舖前同一位置,店舖從不把地台移走,情況便無疑是長期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地政處理應行使其權力進行執法,而不應囿於事涉地台在結構上是否牢固在地面。
370. 就 b)點,公署亦未敢苟同。公署認為,「佔用政府土地條文」的精神及原意飭令佔用人在收到當局的通知後停止佔用政府土地,而非僅暫時移走佔用土地的物品。當局在發出通知後,如發現佔用土地的物品在原位再度出現,便理應可作出檢控。
371. 公署在二零一三年五月關於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主動調查」告中已向地政總署提出前段所述的觀點。地政總署正因應公署的建議進行檢視,並已成立包括律政司代表的工作小組,包括研究對於重複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不再重新發出通知便作出檢控,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公署會繼續與地政總署跟進。
372. 公署認為,在事件中,地政處不應因執法困難而拒絕就事涉地台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作積極跟進。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但並沒有建議。
當局的回應
373.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已密切監察事涉店舖,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已提醒分區人員積極搜證,冀能以「非法販賣」的罪名提出檢控,以阻嚇該些店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