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決某街市上落客貨區的違例泊車問題
背景
201. 二零一四年一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三年九月,某街市的貨物起卸區 起卸區 長期被兩輛貨車佔用,其他車輛被迫於公共街道起卸貨物,影響途人 佔用起卸區問題 。他曾致電 1823投訴,但食環署覆稱「沒有發現有貨車佔用起卸區」。他指摘食環署疏忽職守,有法不執,以致佔用起卸區問題持續。
202. 二零一四年三月,公署完成查訊,並向投訴人交代結果。 食環署實有處理佔用起卸區問題,包括安排保安員記錄進入起卸區的車輛資料,以及計劃安裝柵欄以在晚上防止車輛停。
203. 二零一四年四月下旬,投訴人發現佔用起卸區問題持續,故再向公署提供資料,投訴食環署。
204. 食環署交由保安公司負責起卸區的大部分管理工作。食環署當區的環境衞生辦事處 環衞辦 則負責監督該保安公司。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5. 政府部門外判工作,不等於連責任也外判。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及食環署本身的巡查均顯示「佔用起卸區問題」仍然存在。 獲外判街市管理工作的保安公司疏忽職守固然難辭其咎,食環署作為其監督者亦須負上部分責任。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206. 猶幸食環署已懲處保安公司及訓示其作出改善。
207.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 (a) 多派員巡查,密切監察保安公司的工作;以及(b) 若發現有不遵辦通知書的車輛,務須嚴加執法,檢控司機,以儆效尤。
當局的回應
20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安排環衞辦職員每天到事涉起卸區巡視,並檢查保安員的記錄,以確保他們妥善管理該起卸區。每晚,起卸區亦會被鎖防止車輛擅進停;以及(b) 嚴厲訓示保安員公司如發現有任何不遵辦通知書的車輛,便須通知駐街市的環衞辦職員。環衞辦職員收到上述通知後,須隨即透過街市廣播系統呼籲司機把車輛駛離起卸區。若司機未有遵辦,保安員須將之扣押,並知會環衞辦職員採取執法行動,檢控司機。根據環衞辦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的巡查及保安公司的記錄,該起卸區已沒有被車輛違規佔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