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對一個依附於某大廈的靠牆攤檔採取清拆行動
背景
731. 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及五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
732. 據投訴人所稱,早於二零零九年已要求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清拆依附事涉大廈地下外牆的攤檔(事涉攤檔)。 二零一三年一月,地政處函告投訴人,清拆工程會按既定程序進行。然而,同年八月,該處卻又去信要求投訴人提供資料以證明事涉大廈會於短期內進行大廈維修,以及事涉攤檔會阻礙維修工程。收到該些資料後,該處才會考慮清拆事涉攤檔。投訴人指摘地政處的要求不合理,以及拖延執法。
733. 政府於一九八六年進行「環境改善及清拆計劃」(計劃),為已發展的政府土地(包括後巷)上的非法搭建物進行登記。附有計劃登記編號的搭建物可獲暫時保留。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下,地政總署才會考慮清拆(清拆理由): (a) 構成急迫的危險; (b) 引起火警安全問題; (c) 出現衞生問題; (d) 政府有發展需要;以及(e) 明顯危及「社會人士」的生命財產。
734. 在考慮進行清拆前,地政總署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以確定有否清拆理由。
申訴專員的觀察
735. 地政處原先擬清拆事涉攤檔,皆因投訴人指稱該攤檔會阻礙大廈擬進行的維修工程。地政處其後因應事涉檔主的質疑而暫緩清拆定,並要求投訴人提供資料以證明大廈會在短期內進行維修,以及事涉攤檔會阻礙維修工程。公署認為該處如此做法並非無理。投訴人一直未能提供所需資料,地政處自然難以採取進一步行動,此非該處「拖延執法」。
736. 基於上段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737. 公署留意到,除上文所述清拆理由外,地政總署其實不能憑藉任何其他理由清拆計劃下的搭建物(事涉攤檔亦不例外)。地政總署指稱,地政處乃根據清拆理由 e)考慮清拆事涉攤檔。然而,目前沒有資料顯示投訴人若不對大廈進行維修,大廈將會出現結構安全問題,從而「明顯危及『社會人士』的生命財產」。因此,即使投訴人能提供資料證明大廈快將進行維修,以及事涉攤檔會阻礙維修工程,清拆理由 e)所指的「明顯危及『社會人士』的生命財產」情況將仍有待確定。因此,申訴專員建議,地政處在繼續考慮應否清拆事涉攤檔時,不要忽略這一點。
當局的回應
738.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要求投訴人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該大廈快將進行維修以及事涉攤檔會阻礙維修工程,待收到有關資料及確立事涉攤檔構成「明顯危及『社會人士』的生命財產」的清拆理由後,才考慮按既定程序清拆事涉攤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