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骨灰龕位的安排不當
背景
184. 二零一二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和合石和石的 5250個新骨灰龕位落成,並自同年開始分三年逐批以電腦抽籤方式把該些龕位推售。
185. 投訴人在同年九月便為先人向食環署申請上述龕位,但在首兩年的抽籤皆沒抽中,而食環署沒有為被中籤者放棄認購的龕位設立「候補制度」,以致他須待第三年(二零一四年)再參與抽籤。投訴人認為,該署的配售龕位安排有諸多不公及欠妥之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186. 食環署解釋,分三年推售龕位是要確保在該數年內均有持續和穩定的龕位供應,以及照顧在每年內去人士的需要。
187. 但是,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認為,食環署採用抽籤方式配售龕位,根本不能如該署所稱能夠「照顧在每年內去人士的需要」,因為在每年內去人士的家人未必中籤。
188. 最不合理的是,食環署分三年逐批推售龕位,結果令大量龕位長期空置。該署聲稱「未來數年均有持續及穩定的龕位供應」,其實只是分批出售龕位所製造的假象。龕位其實早已落成,但該署卻沒有盡快推出,既無視公眾急切的需求,在本質上亦有違政府盡快增加龕位供應的政策目標。
189. 食環署採用抽籤方式配售龕位,乃按廉政公署的建議,目的是符合防貪及公平的原則。
190. 公署同意,每名申請人中籤的機會均等,從這角度而言是公平的。然而,以抽籤方式隨機配售龕位,有可能令屢抽不中的申請人須無了期地等待。在龕位供不應求下,先人去多年而骨灰仍未獲安奉,市民所受的困擾可想而知;他們若向私營骨灰龕場購買龕位,又往往須面對龕場可能違法的風險。
191. 公署認為,公營龕位是政府向普市民提供的基本服務。 一如公共房屋或醫療服務,配售龕位若採用輪候方式 先登記者先獲分配 ,會較合情理。食環署只要訂立周詳的程序,自不會出現貪污漏洞。
192. 在首兩年的配售中,共有 607名中籤者放棄認購龕位。由於沒有「候補制度」,該些無人認購的龕位遂被空置至第三年再推售。食環署解釋,若設立「候補制度」,則整個配售程序會被拖慢。
193. 公署認為,「候補制度」雖然會令首兩年的配售程序延長,但亦可縮短第三年配售的工序和時間。食環署若擔心時間上難以控制,大可以為候補的名額設限。重要的是,「候補制度」可盡早足申請人對龕位的需求,減少每年的空置率,避免浪費資源。 因此,公署認為,設立「候補制度」會較為可取。食環署不應以行政方便為由,影響市民利益。
194.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95. 隨着人口增加及老化,可預計的是,公眾對龕位的需求只會不斷增加。有鑑於此,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循下述方向,從速全面檢討其配售安排,冀能有效率及有秩序地向公眾提供龕位: (a) 考慮以輪候方式配售龕位,並採取積極措施以解申請人久候多時而未能為先人覓得龕位的問題; (b) 縱使保留抽籤方式,亦須優化有關安排,例如給予屢抽不中的申請人優先機會,及設立「候補制度」,務求盡快把已落成的龕位全部推出配售;以及(c) 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快配售龕位的工序。
當局的回應
19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有關上述 c)項的建議,並備悉其餘兩項建議。
197. 各種骨灰龕位配售方法均有其可取之處,但沒有一個方案可完全足和照顧所有人士的要求。食環署現時正配售橋頭路第五期的骨灰龕位,待所有骨灰龕位配售工作完成後,食環署會檢討配售安排,並會諮詢廉政公署,以制訂未來新公眾骨灰安置所龕位的配售安排。食環署認為目前最重要是解公眾骨灰龕位供應不足的問題,並正全力加快這方面的工作,努力爭取地區和市民的支持,盡快興建新公眾骨灰安置所。
198. 為了公平起見和避免引起混亂,食環署認為應按既定並已公布的程序及安排完成橋頭路第五期骨灰龕位的配售工作。待這次配售工作完成後,食環署會檢討未來新骨灰安置所龕位的配售安排。
199. 為加快配售速度,食環署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在橋頭路第五期骨灰龕位第三階段配售中,增加每日處理揀選骨灰龕位的宗數,由以往 110宗增至 125宗,並再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將每日處理揀選龕位的數目分别增加至 140宗及 160宗。第三階段所有 31342名合資格申請人,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底前獲邀揀選龕位,較原先計劃快了四個月。
200. 公署已備悉食環署的理據,並邀請食環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尾前提交進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