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2060G 不成立

申請撥地的做法欠妥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5 頁

背景

83. 投訴人指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計劃把某區一個垃圾站重置並提升為大型密封式垃圾站,以配合該區的發展和人口增長。然而,該署在二零一二年五月申請的一幅政府土地(事涉土地)早已預留給衞生署作興建政府診所之用。

84. 投訴人認為,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發展局、衞生署、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均沒有善用事涉土地:地政總署容許衞生署長期預留事涉土地而沒有興建診所的時間表。食衞局沒有解釋為何事涉土地不能同時用作興建診所和垃圾站。規劃署推卸責任,未有重新規劃事涉土地以興建垃圾站。發展局沒有協調衞生署與食環署共用事涉土地,以及各部門就預留事涉土地興建診所或垃圾站所進行的諮詢有不當之處,包括不顧地區人士反對在事涉土地興建會提供美沙酮診療服務的診所,以及只因一份反對意見而不在事涉土地興建垃圾站。

8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就這宗個案的調查亦包括食環署有否適當處理事涉土地的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86. 土地是香港非常珍貴的資源,因此,覓地一直是艱巨且耗時的工作。由於診所和垃圾站都是新發展區所必需的社區設施,故食衞局同時支持兩項用途的撥地申請,實無可厚非。該局亦已解釋兩項用途不宜在事涉土地並存的原因。再者,距離該新發展區新增人口的預計遷入階段尚有很長時間,衞生署未有具體時間表而又不敢貿然放棄事涉土地,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在規劃署提出另一合適的診所選址後,衞生署便立刻同意放棄事涉土地。

87. 至於地政總署,公署認為,該署大致上已恰當地處理食環署的申請,並無失當之處。

88. 為確保珍貴的土地資源得到善用,發展局及規劃署在進行土地規劃時,須平衡不同部門的用地需要。儘管衞生署及食環署就事涉土地的用途曾一度出現僵局,但事情最終在二零一五年年中獲圓滿解決,並無重大失當或延誤。

89. 公署發現事情拖拉多年,其實是部門之間溝通不足所致。 兩個決策局都指對方未有表明立場,又質疑對方有否按程序辦事或妥善回覆。公署認為,兩局畫地為牢,欠缺合作精神,沒有好好溝通或協調以解決問題。

90. 規劃署掌握地區內有關預留政府土地及整體規劃的最新資料,食環署若與規劃署充分溝通,理應可以得到適當的協助和建議。但是,食環署按照其一貫做法自行覓地興建垃圾站,忽略了須與規劃署充分溝通的重要性,結果事倍而功半。

91. 根據現行的正式覓地選址程序,政府部門須先獲得所屬決策局在政策上支持,才提出選址要求。然而,食環署在建議搬遷垃圾站前一般不會先徵詢食衞局的意見,這做法不符合規定。公署認為,食衞局及食環署應檢討部門指引。另一方面,發展局及規劃署似乎知悉或默許食環署這個做法。公署認為,假如發展局認為做法可接受,便應納入正式的程序╱指引,以便各部門在處理同類申請時有明確的依據。

92.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所有投訴點均不成立,但食衞局、食環署、發展局及規劃署均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 (a) 發展局、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審視食環署採取與現行政府部門覓地程序不同的做法是否恰當;若認為恰當,便應將之納入正式的程序╱指引;以及(b) 食衞局及食環署檢討目前有關垃圾站選址申請的部門指引,以符合正式覓地程序的要求和規定。

當局的回應

93. 發展局、規劃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在進行定期檢討工作後,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頒布了一套更新的指引,以釐清覓地選址及預留土地的責任和程序。

94. 食衞局及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檢視了食環署現行的覓地程序。為配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總務通告編號1/2004》的要求和規定,食環署總部現正就處理覓地選址工作敲定內部通告,以供各分區辦事處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