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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989 成立

無理拒絕提供由一家公用事業公司所擬備的與石棉有關的調查及測報告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36 頁

背景

118. 投訴人在某電力公司 公司甲 的變電站工作超過十五年,他是公司甲承辦商之僱員。二零一二年五月,他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舉公司甲的四個變電站 事涉變電站 有大量石棉,影響工人健康。其後,他向環保署索取事涉變電站的「環境評估告」。 然而,該署卻以「私」為由拒絕他的要求。投訴人投訴環保署無理拒絕向他提供上述「環境評估告」。

119. 環保署澄清,投訴人是於二零一三年六月 而非二零一二年五月 透過某工會 工會乙 向該署索取事涉變電站的石棉調查告及石棉化驗告 事涉資料 (而非「環境評估告」) 。環保署考慮工會乙的索取資料要求後,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回覆工會乙,事涉資料屬公司甲所有,工會乙應直接向公司甲索取。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0. 環保署未有諮詢公司甲,便拒絶向工會乙提供事涉資料。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留意到,部分事涉資料面所明的是:「除非獲得公司甲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換言之,公司甲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必定會不同意披露事涉資料。因此,環保署理應先詢問公司甲是否同意向工會乙披露事涉資料。

121. 即使公司甲最終拒絶披露事涉資料,環保署亦須要衡量應否基於公眾利益仍向工會乙提供事涉資料。公署認為,環保署當時沒有作出如此衡量,便拒絶工會乙的索取資料要求,也是有所不足,未有完全符合《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要求。此外,環保署拒絕向工會乙披露事涉資料時,也沒有按照《詮釋和運用指引》(《指引》)的規定,向工會乙說明可要求覆檢或申訴的途徑。

122. 申訴專員認為,姑勿論環保署最終能否找到足夠理據不向工會乙或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該署在事件中實未有完全按照《守則》及《指引》的規定合理及適切地處理工會乙索取資料的要求。 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123. 申訴專員建議: (a) 環保署加強職員的培訓,提示他們必須按照《守則》及《指引》的規定,適當地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以及(b) 再與律政司研究是否的確沒有基於「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須披露事涉資料的理由。

當局的回應

124.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125. 就建議 a),環保署已作出跟進,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舉辦有關的培訓講座,加深職員認識《守則》及《指引》的規定,以便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

126. 就建議 b),環保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再次徵詢律政司,並按照律政司的意見重新檢視該個案。結論是本個案沒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需要披露所索取的資料。環保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把檢視的結果向公署作出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