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就某水果店長期佔用部分行人路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354. 二零一三年九月,投訴人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投訴某水果店長期佔用店舖前的行人路放置及擺賣貨物,造成阻塞。然而,情況一直未見改善。
355. 就此類問題,食環署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店舖「阻街」,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檢控其「非法販賣」並檢取所涉貨物。食環署一般採取「先警告,後執法」的策略。 對於屢勸不改的違例者,該署可即時作出檢控。
申訴專員的觀察
356. 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人員在實地視察時發現,事涉水果店將大量貨物擺放在店前行人路上供顧客選購,佔用的路面闊度逾三米,違法情況嚴重。
357. 雖然自二零一三年五月起,食環署職員幾乎每天都到該店巡查,而且每次均發現有阻街情況,並有警告店舖負責人,但該店經常故態復萌,把貨物搬回行人路上。由此可見,食環署的「先警告,後執法」策略成效不彰。
358. 在公署介入前,食環署主要以罰款額較少和阻嚇力較弱的「阻街」罪提出檢控,該店自然無懼該署的執法行動。此外,公署認為,食環署人員只要耐心監視,即可搜集到事涉水果店實質交易活動的證據,控告該店「非法販賣」及檢取所涉貨物,以加強阻嚇力。食環署的執法方式實有待改善。
359.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繼續密切留意事涉水果店的情況,嚴正及果斷地執法,包括更多引用「非法販賣」條文,以彰法紀。
360. 就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公署認同事涉水果店主要是在舖前擺放貨物阻街,因此食環署是主責部門。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按部門分工未有跟進事涉水果店的阻街問題,屬未可厚非。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361. 雖然如此,事涉水果店長期非法佔用舖前政府土地乃不爭的事實。若食環署在盡力執法後仍未能解問題,公署認為地政總署便應採取執法行動,以作支援。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監察事涉水果店的違規情況,在有需要時向食環署施以援手。
當局的回應
36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一直密切監察事涉店舖,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已提醒分區人員保持警覺,每當確立足夠證據證明違例者有非法販賣行為時,便應以「非法販賣」的罪名提出檢控,而不再預先給予警告;以及(b) 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食環署對事涉店舖分別提出了四十三宗「阻街」和十二宗「非法販賣」的檢控。
36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而地政處已監察事涉水果店的違規情況,並透過參與聯合行動,因應實際情況協助食環署採取執法行動。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底,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