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827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兩條街道的店舖和食肆丟棄的行業廢物所引致的環境生問題
背景
178.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
179. 據投訴人所稱,有人經常在某區兩條街道兩旁放置雜物、垃圾及用以盛載紙皮和食物空罐的手推車,影響環境衞生 衞生問題 。自二零一三年七月,投訴人多次向食環署投訴衞生問題,但情況一直未有改善。
申訴專員的觀察
180. 食環署實有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跟進衞生問題,而衞生問題亦似有改善。申訴專員認為,從這角度而言,投訴人的投訴不成立。
181. 公署注意到,就不可棄置於垃圾收集站的行業廢物,商舖(包括食肆 須聘請承辦商將該些廢物運往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在等待承辦商收集廢物期間,商舖或只能將廢物放置於店舖門外。 若等候時間過長,衞生問題便會出現。事實上,如此問題在各區也存在,實不容忽視。公署將另行與食環署跟進。
當局的回應
18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不會為商業活動產生的廢物提供收集服務 不超過一百升的行業 商業廢物除外 。一些每天均產生大量廢物的商舖 包括食肆 一般會聘請承辦商將廢物運往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在一些地區 尤其是舊區 ,由於大部分樓宇均沒有適當供存放廢物及垃圾收集車停的地方,垃圾收集須在路旁進行。若商舖過早將垃圾放在路旁等候垃圾收集車到達,確會帶來環境衞生問題。
183.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第 132BK章 第 20條的規定,任何人如無合理解,不得准許在等候公眾垃圾收集車或任何其他垃圾收集車到達時,將垃圾桶或載有任何類別廢物的盛器留於街道上或公眾地方超過十分。針對有關問題,食環署經諮詢法律意見釐清上述法例條文的一些法律觀點後,已擬相關的執法行動和工作指引供前線管理人員依從,以解有關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現正就該執法行動和工作指引的擬本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