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投訴人的「放寬租約牌照」及「工程豁免證明書」申請
背景
722.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投訴人於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地政總署。據投訴人所稱,投訴人是某地段的業權人。投訴人的父親早年獲發「放寛租約牌照」(事涉牌照)於事涉地段上建屋,包括人住屋。二零零二年八月,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地政處)致函投訴人的父親,表示因政府進行道路工程,該處已於同年五月十四日撤銷事涉牌照。地政處又稱,若上述工程無須盡用事涉牌照的土地範圍,投訴人的父親可就剩餘的私人土地申請重發牌照。
723. 二零零七年,上述工程接近完成,當時投訴人的父親已去,投訴人就事涉牌照的剩餘土地向地政處申請重發事涉牌照。 投訴人稱,當時地政處職員建議投訴人先就事涉牌照土地上的磚屋進行維修。然而,屋宇署及地政處其後卻指,投訴人未經批准於事涉地段建屋而且侵佔了毗鄰的政府土地,故投訴人須把屋清拆。同年十二月,投訴人去信地政處,申請重發事涉牌照,以及於事涉地段建屋所需的「工程豁免證明書」(豁免書)。惟地政處一直未完成審批該兩項申請。
724. 投訴人指摘地政處延誤處理其上述兩項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725. 根據地政處的記錄,投訴人於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七年的兩次重發牌照申請均不符合發牌條件。
726. 然而,地政處在接獲投訴人二零零二年的申請後不久,即接獲原持牌人其他直系親屬反對投訴人的申請之意見。換言之,投訴人當時已明顯不符合重發牌照的條件。地政處卻未有及時告知投訴人,之後又一直沒有向投訴人交代進度,令他乾等。至於二零零七年的申請,地政處也沒有及早就投訴人所提交的補充資料和訴求作出回應,以致投訴人的申請一直未能取得實質進展。 此實屬延誤。
727. 此外,雖云地政處須處理的個案很多,只能按優次辦事,但投訴人的兩次申請均須輪候數年始獲處理。其中,投訴人於二零零七年就其申請補交資料後,地政處一直未有處理,及至二零一四年投訴人在地政總署新界行動組張貼告示要求清拆僭建物後主動聯絡地政處,就其重發牌照及重建屋宇申請作出查詢,地政處始繼續跟進投訴人的申請。公署認為,地政處延誤跟進個案的情況甚為嚴重。
728. 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729.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密切監察投訴人上述申請個案的進度,並且從本案汲取經驗,提醒職員在日後處理類似申請時,應適時通知申請人其申請結果或進度;尤其當發現申請人不符合發牌條件時,更須盡快作出通知,以便申請人早日作出應變。此外,地政處亦應適時審視個案的進度,並加快處理積存已久的個案,以減少延誤的情況。
當局的回應
730.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就本個案,地政處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中收到投訴人提交重發事涉牌照及重建屋宇申請所需的文件,並已批准有關申請。地政處已適時通知投訴人其申請的進度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