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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59 部分成立

1) 沒有清楚解釋不提出檢控的理由;以及 延誤處理投訴人的個案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201 頁

背景

796.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零年七月 事涉月份 ,他被僱主解僱,惟僱主沒有向他發放代通知金、年終酬金,以及事涉月份的薪金。投訴人遂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而僱主亦對投訴人提出反申索。其後,投訴人與僱主於勞資審裁處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同意,僱主向投訴人支付某數目的款額,以解所有申索。

797. 二零一三年十月,投訴人在整合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戶口期間,發現上述的前僱主曾向他的強積金受託人提供虛假文書,訛稱他於事涉月份沒有工資,繼而沒有為他的強積金作該月份的供款。投訴人遂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作出投訴。

798. 二零一四年三月,積金局致電通知投訴人:經考慮所有因素後,包括所涉及的金額不多、未能肯定事涉月份的薪金,以及檢控期已過,定不提出檢控其前僱主。投訴人不積金局的定,要求積金局列出不提出檢控的理據,以便他日後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799.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該局函告投訴人調查結果。然而,就刑事檢控方面,積金局只重申 「經過整體考慮 該 個案的情況及所有因素後, 該 局並不會向 事涉 公司採取進一步行動。」

800. 投訴人指摘積金局: (a) 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結案覆函中沒有清楚交代不提出檢控的理由;以及(b) 在接獲投訴後逾五月才函覆不提出檢控的定,有拖延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801. 在事件中,雖云積金局職員曾致電向投訴人匯不提出檢控的理由,但結案覆函的確只是作出了含糊的交代。

80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結案覆函是重要的文件,必須清晰易明,讓投訴人充分明白該局提出檢控與否的理據,否則有違律政司《檢控守則》的原則。

803.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猶幸因應申訴專員的查訊,積金局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函覆投訴人,就該局不提出檢控的定作出了較詳盡的交代。 投訴點 b)

804. 經審閱該局處理個案的經過,申訴專員認為,積金局需時調查投訴人的投訴,並非不合理。故此,投訴點 b)不成立。

805.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806. 申訴專員敦促積金局盡快完成就書面披露檢控定的檢討工作,尤其務須適切地足投訴人的知情權。

當局的回應

807. 積金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積金局已完成就書面披露檢控定的檢討工作及修訂相關的程序和指引,指示職員在函覆投訴人時,須適當及適量地交代個案的調查結果以及解釋不作檢控的定;以及(b) 為確保積金局職員清楚瞭解新措施,積金局已舉行簡會,向有關職員詳細解釋有關的新程序及指引。新措施亦已納入員工的培訓課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