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548 未載明
1) 違反承,沒有指示相關職員錄及傳遞投訴人的口信; 無理要求投訴人提供個案的詳細資料; 無理要求投訴人以書面提出查詢; 不當地保存一宗逾七年前提出的投訴的資料; 5) 沒有向投訴人發出認收函件;以及 6) 延誤回覆投訴人
背景
530.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三年底,她致電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就該局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經立法會秘書處向她發出的兩覆函提出查詢。其後,金管局職員甲回電給投訴人,但未能接通,遂在她的留言信箱留下該局的銀行投訴專線 投訴專線號碼。
531.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九及十日,投訴人數度致電投訴專線以聯絡職員甲,電話皆由職員乙接聽。職員乙每次皆要求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