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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59 成立

沒有訂立有效機制,防範醫生可能面對的潛在利益衝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46 頁

背景

573.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投訴人指稱,在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的私家診所為病人診症的大學臨床教授 大學醫生 ,可攤分從私家症所得的收入,因而產生潛在的利益衝 ,尤其是在把病症按複雜程度分類時。醫管局確認大學醫生需要遵守醫管局有關的指引、規定和作業模式。投訴人認為醫管局缺乏有效機制,避免大學醫生可能出現的潛在利益衝突。

申訴專員的觀察

574. 雖然並無資料顯示大學醫生有否把病症過度分類為複雜個案,但公署認為既然大學醫生確實可攤分從私家症所得的收入,若然全憑他們定病症的複雜程度,以至其私家症收入,則難免會令人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觀感。

575. 醫管局及大學就其醫生參與提供私家診症服務而作出的財務安排並不相同,而兩組醫生把私家症劃分為複雜個案類別的比率亦有差別,這使有關觀感更為強烈。根據同一投訴人之前的投訴,醫管局醫生為私家病人診症不會獲得任何額外酬。醫管局從這方面所得的收入會用作支援醫院持續的服務/運作,包括加強臨床服務及 或用作職員培訓和發展。在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大學醫生負責的個案約七成劃分為複雜個案類別;而醫管局醫生的相關比率只為三成三,醫管局未能解釋兩者存在差別的原因。有鑒於此,要清除大學醫生相對醫管局醫生或較傾向把病症過度分類為複雜個案的觀感,並不容易。

576. 公署理解病症的複雜程度取於多項因素,必須根據醫生對每宗個案的臨床判斷而定。此外,由於醫療專科眾多,而病人病情的複雜性不一,因此難以硬性規定如何劃分個案的複雜程度。儘管如此,由於大學醫生及醫管局醫生在定個案的複雜程度存在巨大且不可解釋的不同比率,很顯然地需要確立某些監管機制。醫管局現時沒有有關機制。

577. 公署得悉大學已落實一連串的內部監管機制。但這些監管機制只是針對確保收費的透明度及減少貪污風險,並沒有處理到把病症過度分類為複雜個案的問題。

578.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醫管局的投訴成立。

579. 申訴專員建議醫管局應考慮採取措施,以消除公眾可能對大學醫生較傾向把病症過度分類為較複雜個案的觀感,有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 繼續收集由大學醫生和醫管局醫生負責的私家症按病情分級的數據,並密切監察兩組醫生把個案劃分為各個級別的比率的差別。若兩者仍有很大差別,嘗試找出合理解釋; (b) 就個案的劃分提供更詳細指引; (c) 訂立機制 例如透過交換上文第 a)項收集所得的數據及間中進行個案會議 使醫管局醫生和大學醫生採用較一致的標準劃分個案;以及(d) 增加收費標準的透明度 例如公開個別醫生將個案列為「簡單」、「中等」及「複雜」級別的百分比 ,以便病人在揀選醫生時,可作出知情的抉擇。

當局的回應

580.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醫管局與設有醫學院的兩間大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檢討公立醫院的私家病人服務以作出改善。醫管局得悉申訴專員的觀察所得及意見,並會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訂定措施以消除公眾可能對大學醫生或較傾向把病症過度分類為複雜個案的錯誤觀感,這些措施包括: (a) 醫管局會定期收集大學醫生與醫管局醫生的收費模式數據 例如最少每年一次 ,以作監察及進一步分析; (b) 醫管局現正與兩間大學訂定更詳細的有關個案複雜程度的收費指引,包括列舉例子加以說明,及 或明收取高於最低收費水平的診金的考慮因素。醫管局的目標是在六個月內 即二零一六年二月 完成這方面的工作; (c) 為使醫管局醫生和大學醫生採取較一致做法劃分個案,醫管局每年會與兩間大學在一個共同的平台互相交換兩組醫生的收費資料;以及(d) 醫管局現正從機構層面分析收費模式。為便利病人選擇醫生,醫管局會向病人提供相關資料 例如劃分個案的指引及收費模式 ,藉以增加收費標準的透明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