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 :沒有妥善進一宗關於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投訴
背景
85. 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二年,投訴人多次向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投訴,地段甲及地段乙 統稱事涉地段 有僭建物、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並把污水排放到雨水渠,既阻礙緊急車輛進出,亦影響環境衞生。
86. 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最初表示,事涉地段的構築物可能違反地契條款,若該處確定事涉構築物没有寮屋登記編號,該處會發出警告信,要求土地業權人糾正違契事項。其後,地政處卻指,由於事涉構築物屬屋宇署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俗稱村屋 僭建物申計劃」 申計劃 下可申的項目,故地政處已將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地政處不擬採取進一步的跟進行動。
87. 至於事涉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地政處已在有關土地上張貼通告,飭令佔用人停止佔用政府土地。然而,由於佔用人向地政處申請以短期租約方式租用該塊土地,故該處暫緩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88. 屋宇署則表示,事涉地段的僭建物沒有構成即時危險,故該署不會作出跟進。
89. 投訴人指摘兩署沒有妥善跟進他的投訴,以致上述問題一直未獲解。
申訴專員的觀察
屋宇署
90. 公署認為,屋宇署因應顧問公司的視察所得而不對地段乙的僭建物之污水排放問題作進一步跟進,屬未可厚非。不過,事涉地段的僭建物實需處理。雖然該些僭建物沒有構成迫切危險,但屋宇署的記錄顯示,該署早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在跟進有關地段甲的僭建物時,已發現事涉地段的僭建物皆沒有按申計劃作出申。既然如此,根據現行執法政策,該些僭建物應被視為新建,而屋宇署理應優先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公署明白,屋宇署會按序處理該類僭建物。然而,該署逾年仍未對事涉地段的僭建物執法,實未如理想。
9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
92. 地政處就投訴人的投訴所採取的行動大致適切。
93. 然而,地政處指稱已按指引將事涉地段的村屋僭建物問題轉介屋宇署跟進,因而沒有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公署則不認同其做法。事實上,屋宇署已表示,事涉村屋僭建物沒有構成迫切危險,故該署不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屋宇署並已多番告知地政處其定。公署看不到任何理由地政處仍須「配合屋宇署的行動而暫緩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以免影響後者的執法」。地政處有責任確保構築物符合土地契約的規定。該處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 發警告信或釘契 實責無旁貸,不應等待屋宇署代勞。
94.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95. 申訴專員敦促:屋宇署(a) 盡快採取執法行動,以取締事涉地段的僭建物;地政總署(b) 就事涉地段的違契構築物盡速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以及(c) 果斷處理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的問題,毋讓佔用人一再藉申請租用土地的幌子延續其非法行為。
當局的回應
96.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97. 屋宇署已制訂按序執法行動計劃以處理没有在申計劃下申的村屋僭建物。依照按序執法行動計劃,屋宇署現正對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已巡查的八十四條目標鄉村當中曾接獲公眾舉的該類僭建物採取行動,亦會在未來巡查其他目標鄉村時對該類僭建物採取行動。屋宇署會盡快依照按序執法行動計劃對事涉地段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98. 地政處已向事涉地段的違契構築物的冊業權人發出警告信,飭令業權人於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由於有關違規情況沒有被糾正,地政處已將警告信送交土地冊處在事涉地段的項目下冊 即釘契 。
99. 地政處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後,佔用人已停止佔用大部份的有關政府土地,地政處其後亦已就剩餘的佔用部份批出短期租約,租金追溯至二零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