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出租長洲街市的攤檔前沒有進行公開競投;以及 2) 沒有對那些把攤檔用作倉庫而非經營零售業務的檔戶採取行動
背景
157.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
158. 據投訴人所稱,她是食環署轄下某街市某攤檔的承租人。 她指摘食環署有以下行政失當之處: (a) 近年來,該署未經公開競投程序便將某街市多個攤擋 事涉攤檔 出租,對其他有意承租該街市攤檔的人士不公;以及(b) 該署縱容事涉攤檔的檔戶將攤檔作倉庫用途,或長期沒有營業。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59. 根據現行政策,食環署轄下公眾街市的空置攤檔須以公開競投或圍內競投方式出租。就公開競投方式而言,該署會預先公布有關資料,包括:攤檔所在街市的名稱、攤檔編號、售賣貨物種類、每月底租、公開競投的時間和地點等。有意競投者須親自出席競投。圍內競投則只限於某些特殊情況下舉行,例如為安置「遷置小販行動」中須遷置的小販。
160. 投得攤檔的人士 承租人 須與食環署簽訂租約。租約終止後,承租人須將攤檔騰空交回該署。食環署會以差餉物業估價署重新評定的攤檔市值租金作為競投底價,循公開競投方式出租攤檔。
161. 食環署向公署提交了以下資料: (a) 事涉攤檔之現時承租人所簽署的租約複本;以及(b) 事涉攤檔的競投日期、競投方式、租約有效期及每月租金。
162. 公署認為上述資料顯示食環署實有按照競投程序出租事涉攤檔。
163.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164. 公署認為,除了食環署已跟進的個別個案外,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事涉的其他攤檔檔戶違反了租約條款;因此,食環署沒有對該些檔戶採取執管行動,屬未可厚非。
165.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166. 這宗投訴反映食環署監管街市攤檔檔戶的漏洞。檔戶可同時租用兩個或以上的攤檔,且在其中的攤檔每天只營業 或佯裝營業 很短的時間,由於無訂定檔戶每天經營攤檔的最少時數,故亦無從作出執管行動,結果可能浪費大量政府資源。公署認為,這實有違政府開設街市的目的:讓市民可到多個出售同類 多元化類別貨品及有競爭性的攤檔選擇購物。
167. 申訴專員因此敦促食環署就街市攤檔的閒置問題進行檢討,以堵塞的漏洞,善用公共資源。
當局的回應
16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正就修改相關街市租約條款以規定檔戶每天經營攤檔的最少時數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因有關修訂涉及街市管理多方面的問題,包括日後執管,需要較長時間與律政司研究和徵詢。倘若法律意見確認方案可行,食環署繼而會諮詢街市檔戶的意見,考慮修改相關的租約。
169. 食環署強調政府在管理街市的事宜上須作多方面的考慮。過往很多公眾街巿都用於安置街上小販,當中不少攤檔面積細小,檔戶因而需要額外地方用作存貨,確保貨源充足,在營業時間供顧客購買。為了顧及街市攤檔經營的實際需要,食環署會考慮把長期空置或位置欠佳的攤檔劃作貯貨用途,讓在同一街市內的現有檔戶租用,此舉亦合符公眾利益。
170. 雖然如此,如有檔戶沒有按租約條款的要求營業,或擅自把攤檔作貯物之用,食環署會視作違反租約,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食環署人員每日都會巡查街巿,確保檔戶遵守租約條款。二零一四年,食環署就違反相關租約條款,即一個公曆月內停止或暫停經營攤檔七天或以上的情況,共發出七十八警告信及取消十一個攤檔的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