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其他部門及機構就其興建村屋的申請所擬備的報告
背景
702. 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地政總署。
703. 投訴人居於某地方 地方甲 某村 村乙 。據投訴人所稱,有人向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申請於村乙興建四間小型屋宇。二零一二年,投訴人向地政處提出反對,所持的理由包括:擬建屋宇會影響村乙祠堂的風水,以及擬建屋宇的位置接近某公司 公司丙 的架空電纜,對擬建屋宇及其他屋宇構成危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地政處函覆投訴人,駁回其反對。
704. 同年十二月八日,投訴人去函地政總署,就地政處否其反對提出上訴。投訴人並在該函中提出以下要求: (a) 「如地政處持有地方甲的風水區的文件,必須交給我們核實真偽; ...如果地政處持有文件證明地方甲風水區等同村乙祠堂風水區,請分區地政處交給我們核實真偽」;以及(b) 「我們要求地政處向我們公開公司丙的建議告 ...至於地政處有否諮詢機電工程署 機電署 有關高壓電纜危險問題,如有,請地政處向我們公開機電署的建議告」。
705.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地政總署就有關上訴函覆投訴人。就要求 a),該署在覆函中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就要求 b),地政總署表示公司丙及機電署均不反對事涉的建屋申請,而公司丙則建議不要在架空電纜七米範圍內施工,以確保安全。然而,由於投訴人所索取的文件,既涉及「第三者資料」,且屬於「內部文件」,故地政總署未能提供。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沒有向他提供所索取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706. 公署已細閱投訴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給地政總署的函件。公署認為該函雖然主要目的是提出上訴,但亦有清楚向地政總署提出要求 a)及 b)。地政總署實在不應只考慮投訴人的上訴,而不同時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
707. 就要求 a),投訴人所索取的乃地方甲風水區的文件,以及證明地方甲風水區等同村乙祠堂風水區的文件。投訴人所提出的,並非如地政總署所言只是質疑,而是具體索閱資料的要求。 即使之前曾向投訴人提供了部分資料及有地政總署向公署所指出之底蘊,地政總署亦理應具體回覆投訴人的要求及向其作出解釋,而非迴避作答。
708. 至於要求 b),該些地政總署與公司丙及機電署的往來文件,並不顯示地政總署於獲取文件時與公司丙及機電署有協議或默契不會進一步披露。公署因此相信,公司丙和機電署未必會反對向投訴人披露他們所曾提供的意見。
709. 至於地政總署的顧慮 即披露該些資料會令投訴人可藉以向該署施壓以左右該署就建屋申請的定 ,公署認為那其實並不是《守則》訂明可拒絕索閱要求的理由。何況公司丙及機電署均不反對事涉的建屋申請,與地政總署對建屋申請的取態並無矛盾。可見地政總署的解甚為牽強。
710. 公署認為,地政總署縱有疑慮,亦至少應按《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之指示,就披露有關資料徵詢公司丙及機電署的意見,而不是貿然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
711. 最後,由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至地政總署回覆投訴人其間長達的 14個月,就是否持有該些資料及會否提供資料,地政總署對投訴人毫無回應,嚴重違反《守則》訂立最長於 51天內回覆索取資料申請的規定。
712. 整體而言,地政總署對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的處理,未完全符合《守則》的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713. 申訴專員促請地政總署: (a) 除非公司丙與機電署提出反對,否則須向投訴人提供其所索取的資料;以及(b)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詮釋和應用指引》的內容和規定。
當局的回應
714.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地政總署已就向投訴人披露有關意見一事諮詢公司丙及機電署。公司丙認為不宜向投訴人披露該公司的意見,機電署則對披露該署意見不表反對。因此,地政總署已向投訴人提供機電署的意見。此外,地政總署再次向投訴人提供顯示地方甲風水區的地;以及(b) 地政總署會每兩年舉行講座,讓職員更深入認識《守則》內容及應用範圍。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及九月舉行兩個講座,下一輪兩個講座將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及十一月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