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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097 部分成立

1) 沒有預先公布便以派籌方式派發某公眾壇的入場劵;以及 2) 候安排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30 頁

背景

508.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

509. 據投訴人所稱,她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晚上,到跑馬地禮頓社區會堂(社區會堂)輪候於九月十五日下午舉行的「行政長官與公衆會面第三場論壇」的入場券。九月十四日早上,民政總署突然宣布以「派籌」形式派發入場券(派籌安排)。其後,該署職員更要求獲派籌人士以及其後獲發入場券人士留在現場,直至九月十五日論壇場地開放爲止。其間離隊須先向職員登記,並每次以三十分爲限(排隊 離隊安排)。

510. 投訴人對民政總署的指摘可歸納如下: (a) 沒有預先公布周知以派籌安排派發入場券;以及(b) 排隊 離隊安排不合理,影響市民健康。

申訴專員的觀察

511. 鑑於有市民(包括投訴人)提早於九月十三日晚上已到社區會堂外排隊,灣仔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實施派籌安排,無非是爲了維持排隊秩序及讓仍要等候多時的市民可短暫離隊,公署認爲屬合理之舉。至於民政總署沒有將派籌安排預先公布周知,公署接納民政總署的解釋。因此,申訴專員認爲,投訴點 a)不成立。

512. 公署認爲,民政總署要求已獲派序號牌的市民繼續排隊直至該署派發入場券,是貫徹其已向外公布的安排,包括「先到先得」及派發時間,做法並無不當。

513. 至於民政處職員有否指示或建議已領取入場券的市民排隊輪候至入場,投訴人與民政處的説法不同,公署相信投訴人與職員之間可能出現了溝通上的誤會。公署明白,民政處讓排隊人士可暫時離隊是出於好意。然而,即使排隊指定區域附近有公廁、淋浴設施、快餐店和便利店等,及排隊人士可多次離隊,把每次離隊時限設定在三十分,實難足排隊人士的需要。再者,在實施派籌安排前的九月十三日晚上,民政處已得悉有市民開始排隊,離九月十五日早上派發入場券的時間頗長,民政處實應當機立斷,即時在現場公布將離隊時限延長,以方便排隊人士。

514. 申訴專員認爲,投訴點 b)部分成立。

515.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爲該宗投訴部分成立。

516. 申訴專員建議民政總署檢討離隊安排,在日後舉辦同類活動時訂出更方便輪候人士的安排,包括考慮適當地延長離隊時間。

當局的回應

517.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表示日後會視乎實際情況而將輪候同類活動的離隊時限延長至一小時或以上。此外,民政總署會因應市民的需要和實際情況,繼續不時檢討和優化同類活動的輪候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