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 :沒有就一個「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內的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308.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人員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 ,以及投訴房屋署。投訴人居於一「租者置其屋」屋邨。 她曾向聯辦處舉其單位(甲室)的露台之天花出現滲水。經調查後,聯辦處確定滲水源頭為其對上的單位(乙室),遂於二零一二年三月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書(通知),要求乙室業主進行所須維修。在乙室進行維修工程後,甲室的滲水情況一度停止。
309. 二零一三年二月,投訴人經屋邨管理處向聯辦處舉甲室滲水再現。同年三月,投訴人的家人向屋宇署舉,乙室涉嫌有違例建築工程(僭建),以致出現上述滲水情況。屋宇署把個案轉交獲授權對「租者置其屋」執行《建築物條例》之房屋署跟進。
310. 經調查後,聯辦處確定乙室的浴室之地台及其周邊牆壁有破損,遂發出通知,要求該單位業主在指定期限前完成所須維修。
311. 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聯辦處向投訴人函告,該辦的覆核調查顯示甲室滲水持續,惟未有發現乙室的浴室之地台及其周邊牆壁仍有滲漏情況。由於聯辦處已進行了既定的「非破壞性」測試但未能找出其他滲水源頭,故只好暫停跟進個案。
312. 至於乙室的僭建問題,房屋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投訴人函告,房屋署的視察發現,乙室的確有僭建 把原有露台改建為浴室 ,惟根據現行執法政策,該類工程不須即時執法,故房屋署現階段不擬採取行動。
313. 就上述事情,投訴人投訴聯辦處沒有妥善跟進其滲水投訴,以致未能找出滲水源頭 投訴點 a));而房屋署雖確定乙室有僭建,卻沒有採取行動,以致其單位持續滲水 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14. 公署原則上認同聯辦處的處理滲水舉程序,包括:只採用「非破壞性」的測試方法。如仍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即使滲水持續,亦只好停止跟進。
315. 然而,就其中一個可能的滲水源頭 乙室的廚房和浴室地台/浴室周邊牆壁滲漏 ,顧問公司於第二次調查時並未有在乙室的廚房進行地台蓄水測試。事實上,乙室(建築面積只約五十平方米)的廚房與其浴室(對下為甲室的滲水位置)相連,甲室的滲水位置多年來並無改變,而聯辦處於第一次調查時亦有在該廚房進行地台蓄水測試。有見及此,公署認為,顧問公司第二次調查時實在沒理由不在乙室的廚房進行測試。
316. 由此可見,顧問公司所作的調查未夠全面,其「未能確定滲水源頭」的結論未夠穩妥。聯辦處接納其結論,並據此停止跟進投訴人的舉,未免輕率。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投訴點 b)
317. 乙室的僭建其實只是指業主把浴室與廚房連接起來,故並非導致甲室滲水的原因。縱使房屋署促使業主立即糾正該僭建的情況,亦未必會對甲室的滲水問題有何幫助。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雖然遲遲不對該項僭建執法,但並沒有引致甲室滲水持續,所以投訴點 b)不成立。
318. 儘管如此,公署留意到,房屋署對乙室的僭建不採取任何行動,實與屋宇署有關指引不符。雖然乙室的僭建不屬須優先取締類別,房屋署實亦可向乙室業主發出「警告通知」,並在有需要時將「警告通知」冊於業權記錄上。房屋署對該類僭建不採取任何行動,有縱容之嫌。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點 b)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缺失。
319. 申訴專員建議: (a) 聯辦處再次在乙室進行專業調查,包括在廚房進行地台蓄水測試,以釋除投訴人的疑慮;以及(b) 房屋署就乙室的僭建向其業主發出「警告通知」,並在有需要時將「警告通知」冊於業權記錄上。
當局的回應
320.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在乙室的廚房進行地台蓄水測試,但甲室並無呈現廚房地台蓄水測試所用的色水。聯辦處亦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致函通知投訴人該測試的結果。
321. 房屋署不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向公署作出回應,認為按照屋宇署的相關指引,並不需要向乙室的業主發出「警告通知」。房屋署曾特為此個案諮詢屋宇署,屋宇署表示認同房屋署處理本個案的方式和理據,但亦建議房屋署可考慮向涉事業主發出勸諭信,說明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提醒業主有責任自行拆除違例建築工程。房屋署其後亦已發出相關的勸諭信。
322. 公署經考慮房屋署上述的跟進行動後,定終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