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公開招標,便與一間公司延續短期租約
背景
694.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投訴地政總署。
695. 據投訴人所稱,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批出一幅土地 事涉土地 ,並容許承租人在約後不斷按季續租,讓承租人可連續租用該土地逾六年。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一直沒有作公開招標,剝削有意租用該土地的其他公司及市民之權利,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
696. 地政總署表示,就一般的短期租約 類別 1)),在首三年租期屆後,如政府擬於三年內發展有關土地,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會按季按市值租金續租給承租人,而不會就該幅土地的租用進行公開招標。反之,若該幅土地仍可出租作臨時用途的年期長於三年,地政處會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招租。
697. 另一方面,就多年前由政府土地租用牌照轉換為短期租約,以及以短期租約方式糾正當時佔用市區土地作工業或商業用途的個案 類別 2)),地政處一般在租約期後不會公開招標,而是由承租人按季續租,直至該幅土地需作長遠發展而須收回為止。 租金則會每三年調整至市值水平。事涉土地屬類別 2)的短期租約。按上述程序,事涉地政處多年來一直按季續租給承租人,而沒有作公開招標。
申訴專員的觀察
698. 根據地政總署所提供的資料,類別 2)短期租約自動續租,乃沿用數十年前政府土地租用牌照自動續期的做法。地政處按此處理事涉土地的短期租約事宜,從遵照既定程序的角度而言,屬未可厚非。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699. 儘管如此,類別 2)短期租約自動續租,畢竟只是地政總署多年來的一貫做法,其相關政策有否經過嚴謹的制訂程序及其公眾認受性均備受質疑。公署認為,政府土地是寶貴的公共資源,長期自動續租,不作公開招標,的確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難免會有市民提出政府對個別人士私相授受的指責。
700.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盡快檢討類別 2)短期租約土地出租的安排。
當局的回應
70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由於申訴專員的建議涉及行之已久的安排和政策上的考慮,發展局和地政總署需要仔細研究相關資料及考慮政策因素,在完成內部檢討後會盡快作出詳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