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3/5280A 未載明

&B:無理檢控已獲高等法院暫緩執行停牌令的投訴人,指她沒有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231 頁

背景

928.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及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處理她一宗交通事故的上訴案件時行政失當。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投訴人於東區裁判法院(東區法院)被判不小心駕駛,判處罰款四千元、停牌五個月(停牌令),以及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及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駕駛課程命令)。同日,投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高等法院頒令暫緩執行停牌令及發還駕駛執照予投訴人,以等候上訴聆訊。

929. 投訴人後來收到東區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出的傳,表示因運輸署提出的檢控,控告她沒有依從駕駛課程命令,要求她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出席東區法院的聆訊。投訴人不運輸署調查粗疏,未有查清事實前,胡亂提出檢控,對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申訴專員的觀察

930. 《道路交通條例》已清楚訂明,如有人提出上訴,有關的駕駛課程命令遵從限期在上訴撤回或駁回之前,不得開始或繼續計算。因此,縱使法官在頒令暫緩停牌令時,未有同時暫緩駕駛課程命令,有關的駕駛課程命令亦應自動暫緩。司法機構政務長已按其既定程序,將法庭的命令如實及適時地輸入電腦系統及通知運輸署。從行政角度而言,沒有失當。

931. 就投訴人指東區法院未經查證便向她發出傳,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同司法機構政務長的說法,東區法院的責任是處理檢控部門提出的罪行。至於有關檢控的理據是否充分,該由法庭定。東區法院在傳發出前,並無責任審查有關的檢控定是否合當,這應屬檢控部門的責任。

932. 至於投訴人認為法院不應拒絕運輸署的撤回傳申請及要求徵詢法律意見,司法機構政務長已澄清,那是裁判官的司法定。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公署無權評論。

933.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司法機構政務長的投訴不成立。

934. 公署認為,檢控是重大定,被檢控的人縱使最終罪名不成立,也要經過繁複的檢控過程,身心受壓。因此,任何部門在作出檢控定前,均有責任確保其定恰當。投訴人從運輸署取回駕駛執照,該署理應清楚知悉其上訴一事,但事隔僅僅數月,投訴人卻因為運輸署的系統性問題而再度被檢控,因而感到受屈及氣憤,完全可以理解。

935. 在這宗個案,毫無疑問,運輸署在作出檢控定前並未察覺投訴人正在上訴,確有失當。縱觀整個過程,運輸署所有職員均有按其既定程序行事,但仍出現如此嚴重的遺漏。歸根究底,是由於運輸署原先設定的檢控程序及電腦系統,均沒有預計到投訴人的這種情況。公署明白,投訴人的情況相當罕見,在運輸署處理的近萬宗個案中,這是第一次發生如此的錯誤。公署亦認同,運輸署有需要因應不同組別的工作需要,為職員設定查閱涉案人士被定罪及判處的資料權限,以保障涉案人士的私,防止該等資料被隨便查閱,甚或濫用。然而,投訴人確是因為運輸署系統上的漏洞而受到不必要的困擾。

936. 公署欣悉,運輸署發現本案所揭示的問題後,已檢討其電腦系統及檢控程序,並已提出切實的改善措施。

937.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938.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盡快全面落實經檢討後而提出的以下兩項改善措施:修改電腦系統邏輯(a) 運輸署檢討其電腦系統內有關的版面和程式後,留意到在原先的設計上,系統邏輯未能顧及因為暫緩停牌令而不得計算修駕駛改進課程的限期的情況。電腦版面只顯示駕駛者是否正在停牌期中、停牌的時間及是否有依照法院頒令修駕駛改進課程。若該名人士的停牌令因上訴而暫緩執行,停牌令資料在電腦記錄被刪除時,不會再顯示該名人士的個案是否在上訴中,而其強制性駕駛改進課程的記錄亦不會顯示暫緩停牌令的資料。因此,運輸署會安排修改電腦系統的程式及系統邏輯,令涉案人士提出上訴時,修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限期將自動失效,直至有上訴結果為止;以及檢討及修訂檢控流程(b) 運輸署亦檢視了其檢控流程。以往運輸署在法院發出傳後,檢控組會向警務處索取「駕駛記分記錄及違例駕駛判罪記錄證明書」(判罪證明書)的文件撮要,以備在法庭上回應法官的提問。如被告人已提出上訴,此項資料亦會記錄在該撮要內。運輸署檢視其檢控工作的流程後提出修訂。檢控組在申請傳前,將會先向警務處索取判罪證明書的文件撮要,以便掌握案件是否在上訴中,確保能恰當地申請傳。

當局的回應

93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落實相關措施如下:修改電腦系統邏輯(a) 就任何被法院判令停牌及須修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因上訴而獲暫緩執行停牌令期間,而無從計算修駕駛改進課程的期限,以致有關人士暫時毋須修駕駛改進課程的情況,運輸署已改動運輸署電腦系統的電腦程式及系統邏輯,包括在相關電腦版面新增顯示駕駛改進課程個案的狀況為「上訴中」的備欄目,以及適當地反映在法庭命令/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限期的相關版面內,以使職員更恰當地處理同類個案。已更新的電腦程式及系統邏輯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起開始使用;以及檢討及修訂檢控流程(b) 運輸署檢控組已修訂檢控工作的流程,並於二零一四年六月起實施。現時該組人員在申請傳前,會先向警務處索取判罪證明書的文件撮要,以便掌握案件是否在上訴中,確保能恰當地申請傳。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