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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78 部分成立

1) 沒有妥善調查一宗關於無牌補習社的投訴;以及 2)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披露巡查日期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13 頁

背景

432. 據投訴人所稱,他向教育局投訴某工廠大廈(事涉大廈)某單位(單位甲)有一家無牌補社。每逢周六及周日,有大批學生及家長在事涉大廈的公眾地方聚集,對業戶造成不便。二零一三年十月及十二月,教育局先後回覆他:教育局已就他的投訴作出調查,但並無發現單位甲有學生及提供教育課程的活動。投訴人接獲教育局十月的覆函後致電局方職員甲士,要求提供教育局職員到場巡查的日期(「所需資料」),但甲士覆稱:教育局不可向他披露督學調查工作的詳情及「所需資料」。

433. 投訴人指摘教育局: (a) 敷調查他的投訴;以及(b) 無理拒絕向他提供「所需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調查敷衍

434. 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指出教育局實有適切地就投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435. 然而,公署留意到,教育局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的回覆中,只交代教育局人員巡查單位甲期間並無發現提供教育課程的活動,但無解釋教育局人員巡查時所發現的練珠算活動並不受《教育條例》(《條例》)規管,這難免引起投訴人的疑慮及不必要的誤會。

436.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點 a)不成立,但教育局另有缺失。 投訴點 b):拒絕提供「所需資料」

437. 教育局認為在當時向投訴人提供「所需資料」會影響其後的巡查或調查行動,這未免是過慮。公署相信,即使教育局向投訴人披露了「所需資料」,亦不致損害教育局的巡查或調查工作。

438. 申訴專員認為,教育局以《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6(e)段為由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所需資料」,是錯誤引用《守則》條文。因此,投訴點 b)成立。

439.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440. 申訴專員建議教育局: (a) 盡快向投訴人提供「所需資料」;以及(b) 日後就類似投訴/舉回覆投訴人/舉人時,說明事涉活動是否不受《條例》規管,以釋除投訴人/舉人的疑慮,亦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當局的回應

441. 教育局原則上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向投訴人提供「所需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