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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090 不成立

在砍伐一棵樹木之前沒有先嘗救治該樹或諮詢有關的村代表,做法不當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76 頁

背景

687.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地政總署。據稱,地政總署在某村 該村 錯誤砍下一棵老樹 該樹 ,事前沒有嘗試救治該樹,也沒有諮詢該村村代表。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8. 在審閱有關的指引、紀錄及告後,公署認為,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在處理投訴人的第一次投訴時,已妥善遵守既定程序。 由於承辦商甲和地政總署樹木組 樹木組 均建議移除該樹,地政處基於安全理由安排砍伐該樹,亦不無道理。

689. 然而,該樹被砍伐前,投訴人再次就該樹作出投訴。承辦商乙的告二指出該樹可能有「風水」意義。公署知悉,即使樹木有「風水」意義,地政處也無需就砍伐樹木諮詢公眾。不過,就此個案而言,地政處應設法確認該樹是否有「風水」意義;如有,則應在砍伐該樹前在現場張貼告示知會公眾。

690. 地政總署將地政處的疏忽歸因於告二顯示錯誤的樹木位置,令地政處誤以為可能有「風水」意義的樹木並非該樹。然而,公署認為地政處如對以下迹象有更高警覺,應可得知所指樹木事實上就是該樹: (a) 雖然 1823為投訴人的第二次投訴編配了新檔號,但 1823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時,引述了投訴人第一次投訴的個案檔號;以及(b) 地政處在實地視察時拍的照片,以及告一和告二內的照片所顯示的是同一棵樹。

691. 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該署另有缺失。

692.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提醒職員,應更審慎檢視投訴人、承辦商及任何其他人士提交的資料。

當局的回應

693. 地政總署已接納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並在處理與樹木有關的投訴時採取下列措施: (a) 已提醒人員須更仔細審視由投訴人、承辦商以及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 (b) 已提醒人員須仔細審視每宗個案,尤其須仔細審視由 1823轉介的樹木個案涉及的樹木與正在處理的樹木是否相同; (c) 已提醒人員須按照既定程序處理與樹木相關的投訴; (d) 已提醒人員須與樹木組緊密合作以確保由樹藝承辦商擬備的樹木評估告 樹木檢查告準確及完整; (e) 已提醒樹藝承辦商須核實所有告及其他相關結果 包括樹木的位置 ,方可送交地政總署;以及(f) 已提供課程以提升人員在樹木工作方面的知識。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