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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47 成立

延誤處理一項關於暫時佔用政府土地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74 頁

背景

681. 據投訴人所稱,他居於某屋苑,並成立了一個關注組。二零一三年四月,投訴人向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申請於同年五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的週末及公眾假期,在其屋苑外的政府土地進行關注組的宣傳活動 事涉申請 。然而,地政處一直沒有回覆投訴人。同年十月三日,他致電該處查詢進度,亦不果。

682. 投訴人指摘地政處拖延處理事涉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3. 投訴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向地政處申請從同年五月一日起使用事涉政府土地。地政處收到事涉申請後已隨即口頭告訴投訴人該處需時處理該申請。然而,及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地政處才開始諮詢當區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及其他相關部門。 同年七月八日,當區民政處表示對事涉申請沒有意見,地政處卻繼續要求當區民政處就批准事涉申請須施加甚麼條款提供意見。 其間,地政處一直沒有向投訴人發出暫覆或通知他處理進度。地政處在處理事涉申請過程中的延誤,實屬嚴重。

684.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猶幸在申訴專員公署介入後,有關地政專員覆檢個案,最終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批准了事涉申請。

685. 申訴專員對地政總署的建議如下: (a) 訓示職員須適時跟進市民的申請和向他們交代進度; (b) 考慮訂立向公眾的服務承諾,以防止職員怠慢處理。即使對此暫有困難,亦應最少制定內部工作時間表,讓職員在處理臨時使用政府土地申請時有例可依,而上級亦可按之監察進度;以及(c) 此外,這宗個案顯示,地政總署就申請臨時政府土地的指引 指引 中「申請本身並無爭議性及並非異常」的準則相當抽象,令職員難以拿捏,甚或與近年許多公眾活動的性質脫節。因此,建議地政總署就「指引」的內容作出檢討。

當局的回應

686.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修改內部指引,清楚列明地政處人員須於指定限期內,向簡單及直接的個案的申請人回覆其申請結果。若未能及時詳細回覆申請人或通知他申請的結果,也須適時告知他申請的進度。若申請本身具爭議性或屬非慣常性質 例如地政處在過去三年沒有接過類似申請 ,地政處人員便須就該類個案諮詢民政處 若認為有需要,亦須諮詢其他相關策局 ,然後提交地政專員作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